房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杨竺鑫
承租方(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在富阳市富春街道中光花园玉兰苑3号楼103室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出租的房产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
二、租赁用途:办公室。
三、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四、年租金壹万贰仟元整(年递增20%),于每年4月1日交纳。
五、租赁期间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和租赁房产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按期交纳。
六、乙方不得对承租的房产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和装修,如需装修,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
七、乙方负责对所承租的房产看管维护,若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需予以修复或按评估价赔偿。
八、不得将承租的房产分租、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九、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产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产从事违法活动。
十、租赁期满乙方需将房产完好无损无条件交还甲方,若需继续租用的,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十一、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给予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双方必须信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须向对方交纳年租金的10%违约金。
十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1日
《租赁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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