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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创业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加快小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推进全民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吉办发[200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企业生成培育的工作意见》(吉政办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以服务各类初创企业和培育小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创业扶持服务为主,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的准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主导产业相适应。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要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园区(含工业园和龙头企业等),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经过建设或改造,使其成为孵化小企业的场所,以降低孵化基地的建设 成本。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机构的设置要因需而设,坚持低成本、高效率为入孵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全省的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不定期申请、随机考核,集中公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条件:

1.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其中,孵化厂房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可同时容纳在孵小企业20户以上;

3.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完善的物业服务;

4.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用的商务会议室、培训场所等;

5.创业孵化基地要有专门的孵化基地经营、管理和服务团队;有为入孵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策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财税申报、人事代理、法律咨询、财务代理、年检)等服务;

6.创业孵化基地要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和毕业标准,运营状况良好;

7.对于总建筑面积未能达到7000平方米,但孵化服务功能完善,可同时容纳在孵小企业超过20户的科技型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园等)亦可确定为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

8.创业孵化基地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所在地主管部门推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申报材料统一格式为《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具体内容包括:

1.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见附表);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图和地方政府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创业孵化基地房屋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产权所有者与运营机构间的关系说明;

6.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运行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十二条 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不定期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和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对业绩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将优先列为创业孵化基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对象。

第十四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此办法是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随着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全省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办法也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加以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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