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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1.0)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0: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际货运进出口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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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际货物进出口代理协议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平凉路988号2号楼602室

邮编:200082

电话:021-51534418传真:021-51534418-801

1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运输事宜,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此承诺:甲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有权签署该代理协议,并保证其有资

格开展本协议所指的国际空运、海运运输的代理资格。(附件一:甲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权签署本协议及基于本

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书面材料。(附件一:乙方营业执照、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条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及代理海关报关、

进出口检验检疫等与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相关的事物。

第四条乙方应在每票货物要求出运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邮件等方式

向甲方提交《国际货物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书并做出确认,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当批货物运输的委托。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应注明: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要求出运日期、交货地、中英文品名、件数、毛重、体积、委托人、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并加盖其有效公章。乙方的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绝委托。

乙方委托出运的货物的包装必须适合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运输规定。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甲方不受理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性质的化学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活动物等的运输,其他有特殊要求货物的运输,乙方应按照航空公司与船公司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提交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甲方可以不予接受和付运。乙方应承担因货物不能付运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对于当批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甲方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订舱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明确该委托书是在本协议项下。

乙方承担实际出运货物若与委托书内容不符而可能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第五条 甲方收到乙方的委托后,应尽快订舱,并以传真等形式确认航次、提单号

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上述信息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传真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操作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货物国际空运、海运进出口的相关

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乙方在安排每票货物出口时,必须将正确的、填写完整的出口报关资

料提前书面传真通知甲方,报关单证内容必须与出口货物一致。报关单证包括“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核销单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乙方如需甲方代为填制报关单证,须将空白的报关单证提前交给甲方,

并须书面通知甲方所需填制的内容;甲方在填制报关单证后,须传真给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须当天之内回复,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报关单证内容正确。

第九条乙方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十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报关文件,不错报、漏报,不把乙方的

空白单证、印鉴挪为他用,并作好文件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关所需文件应符合中国航运的规定,否则甲方可

以不予报关。乙方应对其所提供报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对于单证操作方面的任何更正、倒签、预借提单、电放、退关等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接受口头通知。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代为安排上门提货、代为办理与货物进出口相关的海关报

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无论甲方使用其自己还是乙方的名义,都应认为是作为乙方的代理。

第十四条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清关文件,不错报、漏报,遗失,做好每

份单证的交接、签收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及时递交乙方,便于乙方及时付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运费的确认,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其他费用在业务发

生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甲乙双方按照逐一确认的方式收取。

第十七条如以人民币费率结算各项费用的,就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以外汇

结算各项费用,应以甲方开具发票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国家公布外汇牌价的该币种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结算汇率。

第十八条对于“运费到付”的运输,如收货人届时不付运费的,乙方将承担该

批货物的运杂费用和合理的处置费用

第十九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在结算限额内,按月结账,月结规定

如下: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对账单清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于30日前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支付义务是否完成以相应款项是否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结算限额规定,如果乙方在当月中的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了 30万元的限额,则必须付清所欠款项后方能继续合作业务。

第二十条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的时间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部

分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委托甲方所管理的货物或扣发属于乙方的业务的任何单据。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索赔应作为个别事件处理,任何一方不应采用拒付、拖欠或抵扣

运杂费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根据其规定对运输货物的处理

有异议的,应直接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提起,本协议的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中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力。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的认可,并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本

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2011 年 07 月 27 日起至2012 年 07 月26 日 本协议壹式贰份,均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的附件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主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甲方:北京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表:

日期:2011

乙方:

代表:

日期: 2011 年07月27日 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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