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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供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工作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防火组织及职责,以及各项消防工作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L 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总则

3.1 为保障我司电力生产、建设、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3.2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标准。

3.3 消防安全是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4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4.1 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1.1 组织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消防规程,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4.1.2 部署和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4.1.3 组织制定逐级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1.4 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或可委托副职具体分管,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4.1.5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4.1.6 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教育管理,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4.1.7 对本部门的火灾事故,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4.1 8司属各单位,不得擅自对公司消防设备进行技改、安装。 4.1.9 违反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4.2 各部门所属部门及部门所属班组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本班组)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2.1 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2 根据本部门(本班组)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认真落实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4.2.3 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落实和了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员的训练情况;

4.2.4 对所辖工作范围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消除,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4.2.5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安监、保卫(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4.3 各工种、各岗位的工作人员是本工种、本岗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3.1 负责做好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

4.3.2 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4.3.3 定期维护保养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3.4 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扑救,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火灾前后情况。

5 防火组织及职责

5.1 各部门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部门、部门、班组三级防火组织机构,在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防火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5.1.1 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5.1.2 贯彻落实部门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部门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建立消防工作考核机制并纳入本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范畴,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整改火险隐患;

5.1.3 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制订消防工作的整改计划和解决重大消防问题; 5.1.4 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5.1.5 定期检查本部门专职消防队的工作和训练训练情况。

5.2 各部门的保卫或安监部门为本部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部门),应配备消防专职管理人员;设计、研究、学校等其他部门,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消防工作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5.2.1 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5.2.2 对基层部门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能; 5.2.3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预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5.2.4 负责掌握本部门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5.2.5 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5.2.6 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防火重点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工作的相应管理;

5.2.7 协助部门防火负责人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新购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及施工安装认可证的审核;

5.2.8 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中的有关工作;

5.2.9 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及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2.10 督促外包工程队严格遵守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对有存在消防隐患和落实防火措施不够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并按规定给予考核;

5.2.11 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5.2.12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配合安全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5.2.13 参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

5.3 依法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部门,应按照公安部等四部委颁发的《企业事业部门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训练、执勤等具体规程,从严管理发挥作用。

5.4 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主要任务是:

5.4.1 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5.4.2 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部门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

5.4.3 了解灭火作战预案和扑救火灾的岗位及任务;

5.4.4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应结合冬、夏季和重大节日前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5.4.5 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并报警,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5.4.6 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灰复燃。 6 防火宣传和教育

6.1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利用宣传栏、内部刊物、闭路电视、办公网等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对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6.2 各部门新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应有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使用外包工程队的部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向外包队宣传防火知识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

6.3 对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技术培训及宣传活动。

7 防火重点及防火档案

7.1 根据“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做到“三定”即定点、定人、定任务。

7.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悬挂明显的标志。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7.3 各部门应建立防火档案,由消防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消防档案的主要内容有:部门基本情况、逐级消防组织机构、主要消防设施、防火重点部位呈批表、消防制度、各防火重点部位灭火预案等。

8 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8.1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消防规定,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8.1.1 各部门每季度及重大节日前,必须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部门每月自查一次;防火重点部位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班前班后检查,消防干部要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现场检查;

8.1.2 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

8.1.3 电力生产、安装、调试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火灾事故”的内容列为检查重点。并应制定具体的反火灾事故技术措施。

8.2 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做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条登记立案,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应先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安全。

9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建设管理

9.1 工作、生产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移动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应采取划分责任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班组、个人进行管理,杜绝器材、设施的缺损,保证灭火的需要。

9.2 各部门必须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在相应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移动消防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做到“三定”即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时检查维护。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已经在非必要场所配置的哈龙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二氧化碳和AFFF(轻水泡沫)灭火器等灭火设备逐步予以替代。

9.3 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方可开工兴建。

9.4 施工、检修、运行、修造、试验等生产场所和高层建筑凡安装自动消防报警、灭火设施系统的,系统维修经费要有保障,运行(巡检)人员要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管理、运行(巡检)值班、维护维修制度,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9.5 工作、生产场所,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维修应确定日常故障维修部门(部门),并应建立管理、维修制度,确保设备完整无缺。

9.6 物业管理部门对职工住宅区及相关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负维护管理责任。

10 奖励与惩罚

10.1 各部门应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0.1.1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10.1.2 模范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10.1.3 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10.1.4 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10.1.5 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10.1.6 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10.2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各部门给予兑现经济考核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0.2.1 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10.2.2 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10.2.3 违反消防法 律、法规和防火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 10.2.4 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11 附则

11.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与上级有关法规、规范冲突的从其规定。

11.2 本规定由公司保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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