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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市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行为,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健身指导作用;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长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的实施。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我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群众性科学健身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五)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长效化、市场化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天长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的财政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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