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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5:4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

服 务 协 议

甲方:两当县新农合办公室

乙方:

(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定点医疗机构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选择医疗机构的范围,协调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两当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就双方责权利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确认乙方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享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参合人员在乙方住院(或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

二、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地政府颁布的新农合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教育参合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定。

三、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协议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和工作制度,为参合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四、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农合工作,设置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五、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新农合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合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的变化情况。

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合人员公布,公布新农合咨询与联系电话,为参合人员就医提供咨询服务。要公布门诊和住院流程,方便参合人员就医购药。要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和价格,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合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

八、乙方所使用信息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管理系统相对接,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要按新农合管理规定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及时完成信息的变更和维护等工作。乙方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运转和维护以及信息传输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新农合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九、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十、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合人员服务,致力于优化参合人员就医服务,简化参合人员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参合人员就医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医服务。参合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乙方在参合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参合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作医疗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合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乙方应建立参合人员住院登记制度,为参合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三、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合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五、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合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对明确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乙方要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参合人员检查诊断和治疗等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做好参合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审核支付工作。

十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有关规定。目前按照《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3版)》和《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 年版)》执行,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对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参合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九、甲方要及时通报新农合用药管理政策,乙方要保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并提供新农合药品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十、乙方如有服务价格项目变更时,要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向甲方提供资料。

二十一、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账、收费、申报。超项目规范及费用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二十二、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新农合用药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十三、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 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二十四、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五、乙方为参合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的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二十六、乙方应控制使用参合人员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一)乙方提供需参合人员自付的超新农合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二)乙方应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目录外药物,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 %以内,市以上医疗机构控制在10 %以内。

(三)乙方在协议期限内,住院均次费用控制范围: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00元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800元以内,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7500元以内。甲方每一季度应对全县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次费用等进行排比,并在所有医疗机构范围内通报。各医疗机构季度排比中,超出次均费用限额的扣减下一季度拨付资金额的5%,年终总体衡量后按照控制情况返还。

二十七、乙方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用药范围和剂量,住院患者一张处方最多不能超过3天用量。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凡超出适应症以外的用药,甲方不予支付费用。

二十八、乙方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5%;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不超过1 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3%。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8 0%,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应当严格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二十

九、参合人员出院时,乙方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出院带药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十、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乙方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向甲方备案。

三十

一、乙方应在每月25 日后将参合人员本月的住院费用及清单等资料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三十

二、甲方定期对实行门诊补偿的门诊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 %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三十

三、参合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

四、参合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三十

五、乙方向参合人员收取医疗费用,必须使用新农合规定的专用收据。乙方不得为参合人员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合人员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骗取金额,并追究有关责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刑律的,甲方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

六、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新农合补偿制度为参合人员办理住院费用补偿。乙方在为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要将费用按自付、报销分类,并计算出个人自付、合作医疗补偿的数额、参合人员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补偿金由医院垫付。受补偿人要在《 住院费用报销封面》 “住院患者或家属签名”栏目签名。患者住院结算票据留给医院作为报销凭证,医院开给患者《 补偿结算单》。《 住院费用报销封面》 及其它凭证交县农合办审核。乙方同时向甲方报送补偿数据、资料的电子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审核后应拨付的新农合支付费用。费用补偿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 月1 日起至2016年12 月31 日止(2 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十

八、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 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三十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补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两当县新农合办公室(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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