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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侦结分离办案工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组合得当将会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2007年我局开始试行的“侦结分离”办案模式,即是在保证两个侦查处设置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将“侦”、“结”工作进行分离。具体来说,每个侦查处12人,分为两个大主侦组,由两名主侦官分别负责各组的具体工作。在每个大主侦组里,仍由一检一书组成三个小组,其中两组侧重于立案工作,其中一组侧重于结案工作。从线索初查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工作由立案组负责;自采取强制措施后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由结案组负责。

一、“侦结分离”办案模式的优势

(一)提高案件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199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同时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决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该是: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由此可见,法律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都有明确的、严格的要求。

在“侦结分离”的办案模式下,一个案件会经过立案组、结案组两组办案人员,分别在不同的侦查阶段从事实、证据上予以判断、审查,对案件质量的提高无疑是有益的。在以往的侦查模式中,从线索初查、立案到结案完全由一个办案组的一检一书来完成,这不免会造成承办人始终拘泥于立案时对案件的理解,无法从更多的角度去再次审查案件。在“侦结分离”模式下,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案件即转为由结案组负责,结案组不仅能以更加客观的态度从事实和证据角度再次审查案件,而且能够拓宽思路发现除立案犯罪事实外的其他问题,从而使案件质量得以有效保障。

(二)节约侦查资源

今年来,西城院受理的线索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市院交办线索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如何能够提高线索初查的效率和质量、缩短侦查周期、节约侦查资源,成为了我们首要解决的

问题。在“侦结分离”办案模式下,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立案组即可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新的线索初查工作中去,节省了大量的提讯、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线索初查时间得到保障,许多办案组都已经采取多个线索同时初查的方式,有效提升了初查效率。

从结案组角度讲,节省了大量的线索初查时间和精力,可以对所负责的几个案件统一安排整体提讯时间,避免了以前办案模式下,几个办案组同时去看守所提讯的状况。同时,结案组可以集中精力完善证据,踏实认真的完成案头工作。

(三)充分发挥每位侦查员的个性和特点

立案工作需要干警具备侦查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好、能够适应加班出差等特点,而结案工作需要干警细心、善于收集巩固证据、有较强的预审能力和交流应变能力。人各有所长,也各具特点,将反贪干警的特长和所从事的工作侧重有效结合,在调动工作的积极性的同时,工作效率和质量便同步得以提升。

(四)充分发挥主侦检察官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

以各主侦组组成办案单元,既分散侦查又集中办案,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并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主侦检察官责任制,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办案模式,使侦查队伍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

(五)有效保证办案过程中的廉政问题

在不同侦查阶段更换不同的办案人员,能够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立案组、结案组之间无形中便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有效保障了文明办案、廉政办案。

(六)促进侦查人员全面发展

新时期反贪侦查人员不仅要具备传统侦查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还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提高和完善自己。除网络技术、语言能力外,信息调研能力是一项重要能力。反贪侦查人员

不能只停留在立案、结案的水平上,还应当具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采用“侦结分离”的办案模式是促进侦查人员的全面发展,提高其信息调研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侦结分离”的办案模式下,立案组承担了大部分的立案压力,结案组可以利用其了解案情始末、时间相对充裕的优势,充分总结办案经验进而达到理论升华的目的。同时,通过立案组与结案组人员的流转,最终达到促进全体反贪干警全面发展的目的。

(七)适度调节侦查人员工作压力

反贪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线业务部门,长期以来工作强度高,工作任务繁重,侦查人员工作压力很大。这种情况下,将结案组独立出来专门进行结案工作,可以相对减少了其立案的压力,通过人员的流转调换,可以达到适度调节侦查人员工作压力的目的。

二、“侦”、“结”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时存在办案思路不统一的情况。

案件能够立案,便说明立案组的侦查人员对案件初期的认识、理解、办案方式是正确的。立案组在前期初查过程中对案件有自己的分析和下一步工作设想,在这一方面立案组和结案组可能存在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和理解不相同的情况。在结案组进行继续侦查的过程中,如何贯彻原办案人员正确的办案思路,并且把证据加以固定,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件移交时的手续问题。

按照“侦结分离”办案模式的规定,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案件即从立案组移交到结案组。此时,经过线索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案件已经存在许多法律手续、证据和原始侦查资料。在交接过程中,立案组的承办人往往只将法律手续和立案时认定的证据材料附卷移送,而初期侦查中认为无价值的、与本案无关的资料便不予移送。其实,这样的做法不利于结案组更加深入了解案情、了解案件全貌、了解嫌疑人的思想状况、理解侦查员的办案思路。是否能把全部案件资料移送到结案组,怎样形成一个完备的移交手续成为了“侦”与“结”衔接的关键问题。

(三)结案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时的处理办法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通过提讯、进一步调取证据,结案组可能会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有的是本案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情况。对于这些新线索,是由结案组继续调查,还是转交立案组进行调查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由结案组调查新发现的线索,有可能会占用大量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延期;如果转交立案组调查,有可能会影响立案组对其他线索的初查效率,造成工作交叉。

三、如何解决“侦”与“结”的衔接问题

(一)统一思路。在案件移交过程中,立案组的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办案过程、侦查思路、方式手段、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完整、清晰的传达给结案组,使得结案组更快、更准确的接手案件。

(二)移交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材料要求全部,立案组应当将初期侦查过程中认为无价值的资料也移送给结案组。保证结案组全面、整体把握案件。

(三)加强两组人员间的配合问题。在案件初期的调查阶段,立案组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已经和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建立了有效的联系方式。在结案组进一步完善证据过程中,为了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证据材料,有些资料的调取工作仍然需要前期侦查人员的继续配合。当结案过程中发现新线索时,由于结案组人员少,可能会出现人力不够的问题,而前期负责初查的同志更熟悉案情,这就需要两组人员在主侦官的带领下,加强配合,灵活分配人员,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侦结分离”的办案模式刚启动不久,任何机制的改革都需要时间。不断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检验新的办案模式,才能使之更加成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不断探索、力求最大限度的发挥侦查资源,更有效的打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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