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汇总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情形。

1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律后果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合同无效行为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催告权1个月进行催告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回复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行为人承担责任。撤销权如果第三人不想等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这个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第三人。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客观原因:存在印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代理期限未满结束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会产生与有效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只能是有追认的权力不能说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就不承认合同效力。

对于第三人来说,可以有两种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即主张其是无权代理(但是必须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或者是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期限届满后的最后6个月。

发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待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计算思路:首先找出诉讼时效期间然后找到最后六个月 看看中止事由与最后六个月有无交集交集是多少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往后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时间不受限制任意时点都可以。

产生事由:提起诉讼(以及与提起诉讼一样的效力的申请支付令 提请财产保全等)。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书面的口头的 银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及于剩余债权的)。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计划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

特殊情形4个: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一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签订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止中断都要在20年这个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断情形先计算中止再计算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法律决定。

票据保证

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一)保证当事人与保证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1)根据《票据法》第45条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注意】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的格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提示】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保证记载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③未记载保证人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关于保证的记载方法,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49条)。【理解】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如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或伪造汇票等原因而使汇票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50条)。(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51条)。

2.保证人的追索权

(1)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

(2)由于承兑人并不因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解除责任,承兑人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保证人应该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思维导图学习法

第一章学习

第一章学习我们可以通过以上思维导图或者学习主线来进行记忆,第一章学习主线就是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而法律规范的是法律关系,而法律事实又是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学经济法我们可以自己画出知识树或者思维主线,来进行补充学习

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单位,按照规范的内容划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我们需要记住其特点,授权性规范常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力 可以——“ 义务性规范中命令性规范是应当必须禁止性规范以”不得 不能“ 在学习合伙企业或者票据法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这些用词,只要记住了各自语言特点,我们不难区分哪些是授权性规范哪些是义务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限定程度分为强行性规范(大多数是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大多数为授权性规范),按照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记住特点:准用性是参照委任性是按照某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律渊源主要记住法律效力 哪些法是哪些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 国务院地方性行政法规 地方权力机关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法律体系包括一个一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注意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

经济法更侧重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根据权利能力(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这个行为能力和年龄心智有关对自然人进行三类划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营业执照颁发日)同时消灭(终止经营)

客体:物 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法律事实是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 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人的行为(法律行为:表意行为事实行为:非表意的)

法律行为比如代理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发明行为创作行为 事实行为对行为能力无要求,即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战争、罢工是事件。

法律行为思维导图学习

1法律行为定义(三个特征)不同于事实行为但是都属于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 成立满足三要素 生效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三个)形式要件(四个)

(1)自然人: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分析】超越经营范围:有效

4无效民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其他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合法目的掩盖违法 损害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法人违反三禁止乘人之危的单方法律行为受胁迫受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5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的误解)显失公平(签入合同点)乘人之危的合同受胁迫受欺诈不损坏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撤销权提出前两者双方 后两者受损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提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6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期限会到 但是条件不一定成就

条件:约定而非法定未来发生的不确定事项合法的 不能约定于社会伦理相违背的(结婚)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知识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

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能通过审批,但是营业执照要显示“外资比例低于2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是指法律规范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

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由国家制定或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 认可(单选)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

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而且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只有相关的社会主体不遵守由国家强制力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证实施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兴起,

调整人的行为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呈技术化趋势,进而产生了所谓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

和社会关系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订或认可后,也可纳入法律规范

的范畴。

法律是规定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

利和义务的行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

为规范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汇总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情形。 1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律后果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合同无效行为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催告权1个月进行催告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回复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行为人承担责任。撤销权如果第三人不想等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这个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第三人。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客观原因:存在印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代理期限未满结束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会产生与有效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只能是有追认的权力不能说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就不承认合同效力。

对于第三人来说,可以有两种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即主张其是无权代理(但是必须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或者是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期限届满后的最后6个月。

发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待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计算思路:首先找出诉讼时效期间然后找到最后六个月 看看中止事由与最后六个月有无交集交集是多少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往后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生时间不受限制任意时点都可以。

产生事由:提起诉讼(以及与提起诉讼一样的效力的申请支付令 提请财产保全等)。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书面的口头的 银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及于剩余债权的)。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计划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

特殊情形4个:

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一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签订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注意:中止中断都要在20年这个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断情形先计算中止再计算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法律决定。

票据保证

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一)保证当事人与保证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

(1)根据《票据法》第45条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注意】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3)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的格式

根据《票据法》第46条之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

【提示】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保证记载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未记载保证人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3)关于保证的记载方法,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49条)。

【理解】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如被保证人因无行为能力发出汇票或伪造汇票等原因而使汇票无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50条)。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51条)。

2.保证人的追索权

(1)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52条)。

(2)由于承兑人并不因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解除责任,承兑人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保证人应该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思维导图学习法

第一章学习

第一章学习我们可以通过以上思维导图或者学习主线来进行记忆,第一章学习主线就是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体系,而法律规范的是法律关系,而法律事实又是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学经济法我们可以自己画出知识树或者思维主线,来进行补充学习

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单位,按照规范的内容划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我们需要记住其特点,授权性规范常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力 可以——“ 义务性规范中命令性规范是应当必须禁止性规范以”

不得 不能“ 在学习合伙企业或者票据法的时候我们应当注意这些用词,只要记住了各自语言特点,我们不难区分哪些是授权性规范哪些是义务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限定程度分为强行性规范(大多数是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大多数为授权性规范),按照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记住特点:准用性是参照委任性是按照某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律渊源主要记住法律效力 哪些法是哪些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 国务院地方性行政法规 地方权力机关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人民政府)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法律体系包括一个一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注意调整经济的法包括民商法和经济法

经济法更侧重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根据权利能力(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这个行为能力和年龄心智有关对自然人进行三类划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营业执照颁发日)同时消灭(终止经营)

客体:物 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法律事实是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人的出生和死亡 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人的行为(法律行为:表意行为事实行为:非表意的)

法律行为比如代理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发明行为创作行为 事实行为对行为能力无要求,即可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战争、罢工是事件。

法律行为思维导图学习

1法律行为定义(三个特征)不同于事实行为但是都属于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3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 成立满足三要素 生效需要满足实质要件(三个)形式要件(四个)

(1)自然人: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分析】超越经营范围:有效

4无效民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其他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合法目的掩盖违法 损害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法人违反三禁止乘人之危的单方法律行为受胁迫受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单方法律行为无效5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的误解)显失公平(签入合同点)乘人之危的合同受胁迫受欺诈不损坏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撤销权提出前两者双方 后两者受损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提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6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期限会到 但是条件不一定成就

条件:约定而非法定未来发生的不确定事项合法的 不能约定于社会伦理相违背的(结婚)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知识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可能通过审批,但是营业执照要显示“外资比例低于2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

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是指法律规范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

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由国家制定或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 认可(单选)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

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而且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只有相关的社会主体不遵守由国家强制力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证实施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兴起,

调整人的行为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呈技术化趋势,进而产生了所谓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

和社会关系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订或认可后,也可纳入法律规范

的范畴。

法律是规定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

利和义务的行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

为规范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学习方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讲义

经济法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建议

经济法 讲义

注册会计师辅导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总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汇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讲义汇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