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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

(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 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罚没票据等。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区局研究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对应该上报的重大案件不上报或者没有及时上报的;

2、对应立案查处但没有立案的,未及时立案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

3、对市、区两级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并督办的违法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未在上级要求的期限上报查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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