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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路路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台州市公路路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路政执法程序,充分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合理的价值取向,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思想,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路政重大案件包括:

(一)对个人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罚金额在5000 元以上,赔(补)偿金额在10万以上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的案件;

(三)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四)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或性质较恶劣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实行集体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主要就异议事项进行讨论;

(二)涉及金额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相关证据进行讨论,注重以人为本和法情结合;

(三)对于影响较大和性质恶劣的案件,主要从社会影响面和行为性质考虑,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教育相对人与威慑潜在违法者;

(四)对疑难和复杂的案件,侧重分析案件的定性、法律条款适用等方面,做到不出现错案。

第四条 一线执法人员所告知的处罚和处理金额必须以《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和《台州市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依据,在要求的幅度范围内,不允许随意增加或减少。需集体讨论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报中队领导同意后移送大队部,由单位领导确定有关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共同参加(人数应为奇数),有需要的可邀请支队、当地交通局或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单位领导决定。

第五条 集体讨论由大队领导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陈述案件办理过程和提交集体讨论的具体理由,然后由与会人员根据第三条要求对案件进行讨论,得出结论。

第六条 集体讨论必须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专人按照附表的格式进行记录,要求内容详实。集体讨论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同意见者应将意见填在备注栏中,最后由与会人员签名(盖章)。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记录作为做出处罚决定的一个过程,必须放入处罚案卷中,以备日后查阅和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与会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台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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