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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郑州市司法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新闻媒体披露,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律师在承办上述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或合伙人汇报。

三、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

四、内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五、遇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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