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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枣庄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0: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 通信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 ___ 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号】【 】为: 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 __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 ___ ,土地使用年限自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_ 日止。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 【地名核准名称】 【暂 定 名】为: 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 _____ 。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用途为 【住宅】 【办公】 【商业】 【 】。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 【幢】【座】 【单元】【层】 号房,该房屋代码为 。

该商品房用途为 住宅 ,属 ,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预测 建筑面积共 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设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2和3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 4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分

期支付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大写:

亿

元整),应当于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首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共计

元,其余价款向【

】借款支付。贷款最迟在

日前办理完毕。

如因买

款的,

4、其他方式: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根据《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号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由买受人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2、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1、

3、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4、

5、

6、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日达到

2、供电:

日达到

3、供暖:

日达到

4、燃气:

日达到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4、

5、

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1、

2、

3、4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日期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3)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绿地:

2、

道路:

3、

用房:

4、

医院:

5、幼儿园:

日前竣工;

6、学校:

日前竣工;

7、会所:

日前竣工;

8、购物中心:

日前竣工;

9、

10、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竣工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日期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

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3)

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2)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3)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5)管道堵塞; (6)洁具开裂、漏水; (7)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8)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9)

(10)

(11)

(12)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2)和(3)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四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12

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主体结构

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

列第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

(5)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1、因人为破坏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不当使用,或者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对房屋结构、水电气管线、防水层、保温层、粉刷层及部品零件造成的损害;

3、第三人因不当使用、装修房屋,对本商品房造成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房屋登记

(一)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于15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若出卖人逾期不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天内由出卖人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二)预告登记

1、双方

(【同意】【不同意】)共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如果出卖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有关预告登记的具体约定如下:

(三)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讫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为:一)出

业,

服资

务质

企证

业号

为: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物业费价格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

理费、

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产权人共有;

5、会所:

6、

设施:

7、教

】【

8、

第二十二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三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八。(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

6、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九),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

签订时间: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应标明方位)

1、房屋平面图

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

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

1、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的约定;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等的约定;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具体约定

2、关于其他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等的约定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的相关约定

1、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 24 附件五 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对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出卖人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外墙

幕墙】

2、起居室: (1)

壁纸】

(2)顶

涂料】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3、厨房: (1)

瓷砖】

(2)

瓷砖】

(3)顶

吊顶】

4)

厨具:

4、卫生间: (1)

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

吊顶】

4)

器具: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

1)

名称:

2)

重量:

千克;

(3)

7、其他

附件六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一)墙体

1、保温形式[

]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夹芯保温] [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D岩棉][E玻璃棉毡][F保温浆料][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墙体传热系数[

w/m2.k]

(二)屋面

1、保温(隔热)形式[

] [ A 坡屋顶] [B平屋顶] [C坡屋顶、平屋顶混合][D有架空屋面板][E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F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聚氨酯发泡][C加气砼砌块][D憎水珍珠岩] [F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屋顶传热系数[

w/m2.k] (三)地面(楼面)

1、保温形式[

][

] [ A 采暖区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 [B 采暖区过街楼面保温] [C底层地面保温][D其他]

2、保温材料名称[

] [A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模箱聚苯乙烯发泡板][C聚氨酯发泡] [G其他]

3、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 .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4、地面(楼面)传热系数[

w/m2.k]。

(四)外门窗(幕墙)

1、门窗类型 [

][

][

][

] [A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B断热桥铝合金loe中空玻璃窗][C塑钢中空玻璃窗][D塑钢loe中空玻璃窗][E塑钢单层玻璃窗][F其他]

2、外遮阳形式:[

] [A水平百叶遮阳][B水平挡板遮阳] [C垂直百叶遮

- 28(8)节能灯具类型:[A 普通荧光灯][B T8级][C T5级] [D LED][E其他] (9)照明系统有无分组控制控制方式:[A有][B 无 ] (10)生活热水系统的形式和热源:[A 集中式][B 分散式][C 电] [D 蒸汽][E燃气] [F太阳能] [G其他]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一)太阳能利用:[

][A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B太阳能采暖][C太阳能空调制冷] [D太阳能光伏发电] [E其他]

(二)地源热泵:[

] [A土壤源热泵][ B浅层地下水源热泵][C地表水源热泵] [D污水水源热泵]

(三)风能利用:[

] [A风能发电] [B其他]

(四)余热利用:[

] [A利用余热制备生活热水采暖] [ B利用余热制备采暖热水][C利用余热制备空调热水] [D利用余热加热(冷却)新风]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

(一)当地节能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2,制冷[

] w/m2,

(二 )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采暖[

]w/m

2、制冷[

]w/m2

(三)本建筑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热(冷)源效率[

%]、管网输送效率[

%]

(四)本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

][A优于标准规定][B满足标准规定][C不符合标准规定] 附件七 物业服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其他约定

- 3132

附第三页修改版本供参考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居民身份证 :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 × 国籍: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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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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