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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双代管”及三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 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根据《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要求,为提高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质量,规范业务规程,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规范标准

1、各村每月结账后,将“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做到账表相符,由经管站汇总,于下月的15日前报市经管局。

2、经管站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必须设存款账分户登记,并使用凭证记账式存取结算手续,严禁使用存折、存单。

3、村收入现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经管站代管处理账务时,必须同时登记现金账(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4、村在支回代管资金后,必须先入现金账(借方),再登记开支业务,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5、村账要设立“代管资金”科目与经管站对应登记,不得将代管资金含在“现金”科目中。存取必须使用凭证记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资金,必须在月报表中注明(用“△”标注)。

7、现金开支必须有正式原始凭证,不得以村自开现金支出单让经手人签字的方式取得原始凭证。

8、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按以下顺序:现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现金开支。

9、对已发生的现金垫付业务,采取纳入账内管理的办法,即原始单据及时入账,同时给垫付人开借据,待集体有资金时凭借据支款。

10、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年初转账时只转一个余额,不得再转相应的发生额。

11、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每月要结有“月计”和“累计”。

12、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由经管站根据各村情况确定为300元-1000元,超限额的要及时上交代管。

二、考核办法

1、账簿代管按乡(镇)(街道)实际代管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计算代管率进行考核。

2、资金代管,按账面代管率和业务规范标准进行考核。

3、业务规范标准,按项目考核到村,以分数量化到乡(镇)(街办)。

4、乡(镇)(街道)各村汇总的账面资金代管率(实际上交代管资金占应上交代管资金的比例)抵降业务规范标准折扣百分点(每分抵降0.1个百分点)后为实际资金代管率。

5、考核情况每月一通报。

三、业务规范考核扣分标准

1、乡(镇)经管站不按时上报“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汇总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个村扣0.1分。村账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镇与村表与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经管站在银信部门存款,不设存款账分户登记的扣20分,存取手续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现金上交代管不同时登记现金账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资金不入现金账,直接记开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设“代管资金”科目或用存折办理存取手续的每村扣2分。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报表中注明的每村扣5分。

7、使用村开据的现金支出单作原始凭证的每村扣2分。

8、村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不按规定顺序的每村扣2分。

9、村发生垫付业务不按规定处理,导致“本月无业务”的每村扣5分。

10、现金账和“代管资金”科目年初不按规定转账的每村扣2分。

11、现金账和“代管资金”科目不按月结记“月计”、“累计”的每村扣2分。

12、库存现金超限额的(按现金帐余额),根据超额大小,每村扣1-3分。

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切实加快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增强群众监督和民主理财的透明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村级资金帐务“双代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一条 各村每年初在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本着“依法依规、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本村上年度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考虑本年度收支变化情况,编制全年收入、支出、分配预算方案。

第二条 村级预算方案必须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查,一经审批,原则上不予变更,将作为年度财务执行的依据。

第三条 各村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计划外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帐。服务部门计划外收费凭政府文件由村 5 集体报支,否则一律实行“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负担”。

第四条 各村年终必须搞好决算方案,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批准后,向村民公布决算结果,决算结果与村干部年终报酬实行挂钩。

第二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五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应对照年初预算方案进行月测评、季分析、年总结,确保收入计划完成。

(二)各村的固定性收入来源必须要有原始的合同或有效文书随同年度预算方案,上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存档,以便进行年终结算,确保收入全额到位。

(三)各村收入必须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收入直达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设立的专户。

(四)各村的全部收入只能使用财政收款收据、农经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五)各村严格按照“先收入、后支出”的原则,一律不准以支抵收、先支后收,如有未及时送存服务中心专户,造成资金挪角损失的;由村主职干部、村报帐员及当事人按同等责任分摊全额赔偿,并对村主职干部和报帐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法纪处理。

(六)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有权对各村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超备用金的资金全额予以没收,并 6 对村、村主职干部和报帐员分别处以罚款。任何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现金。

第六条 支出管理

(一)各村支出必须按审批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执行。

(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每年非生产性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有效收入的30%。

(三)各村支出审批必须按审批权限执行,使用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由村财务“一支笔”审批;501-1000元(含1000元)由村集体研究决定,报村理财小组审核,村财务“一支笔”审批;1001-2000元(含2000元)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村理财小组审核,村财务“一支笔”审批,蹲村镇干部审查,并报镇分管财经领导审批,2001元以上经村民主议事会研究,报镇党委审批,征地代付青苗费及补偿费除外。

(四)各村支出凭证的审核,实行“先审后批”的原则,必须先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合理性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然后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领导审批,再报镇(街办)农村会议服务中心复核,并加盖镇民主理财专班复核章后方可结帐入帐。超过审批权限的支出,服务中心在复核过程中拒绝结报入帐,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不合理的原则发票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报镇纪委查处。

(五)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7 (1)电话费报销标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每月报销凭原始话费发票按乡(镇)政府规定限额报销,不足限额据实报销,超过限额按阴额报销,不足限额据实报销,超过限额按限额报销,不得以白条报销电话费。其他村干部不得报销电话费,更不准以其他方式报销,违者按贪污论处。

(2)差旅报销;村干部每月据实报销差旅费(镇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报销凭证必须有原始单据(车票)和出差事由,并附有会议通知或其他事由等有效文书凭证,否则不予报销。杜绝租车和借车加油出差或开会等现象,违者兑现。

(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但特殊情况由镇自行规定限额执行结报,杜绝招待镇干部(包括镇直部门单位干部),村级遇市(含市级)以上领导检查验收工作等特殊情况招待原则上严格执行内招待,控制外招待。内招待原始凭证必须是财经所统一印制的内部招待自制报销凭证,外招待原始发票必须要有来客单位、事由、人数和蹲村镇干部审核。其他审批手续必须按支出结报程序审批,并报镇分管财经领导审批。方可入帐。村级招待支出最终以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严禁任何礼节性费用开支。

(5)村干部补助;按村级当年有效收入和村劳平收入定标准,由村级报送镇组织办和财经所审核,经镇党委审批后方可发放结报入帐。

8 (6)村级发展经济投入或其它特殊情况,确困资金缺口需要向银行(畲民间借贷)贷款的,必须先书面报告(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计划书),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查通过,报服务中心审核并经分管财经领导同意后,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民间贷款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既还款期限,方可借贷。贷款要及时送呈服务中心专户,否则不能挂帐。并给予村主职干部和经办人党纪、政纪处分。

(7)未经程序审批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记帐依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8)在审查支出发票中:发现滥支乱用、巧立名目,挥霍浪费现象,除对经手人全额兑现外,对审批领导(主职干部)和报帐员各按发票总额的总额的50%处罚。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支出发票,服务中心记帐会计拒绝报销。

(9)拨款、发票报销审批时间为每周

一、三下午上班一小时内为领导定点审批时间,其余时间由审批领导掌握安排。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现金按照“双限”(限额度、限范围)原则进行管理。

(一)村有现金的额度,实行“限额度\"管理办法,即根据各村现金的平均使用量来测定各村的备用金标准,作为各村备用金的限额和财务结帐的要求。

(二)村级使用现金,实行“限范围”管理办法,即各村必需的零星开支,每次结算金额未超过备甩金核定数的支 9 出(除工资补助和征地青苗费及补偿款发放以外),可以使用现金。

(三)各村支取现金。(银行转帐)时,随同服务中心“村级拨款申请书”,作为服务中心与各村报帐员结算支出凭证审核依据,一律只能按申请用途使用。

(四)达到转帐超点数的支出(按银行相关规定),一律通过服务中心资金会计进行转帐结算;同时做到日清月结,款、帐、物、据据清楚吻合。

(五)备用金实行报帐拨补的办法,即在核定限额度内实行报销费用的拔补备用金,严格按限额规定执行。各村必须及时报帐,以保证核算的及时性和村级资金运行的真实性。

(六)产格执行财务“六不准\":不准非报帐员插手管钱;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瞒报截留;不准以付代收,不准设小金库库,违者由镇纪委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票据、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村内所有收入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湖北省城乡(镇)村 (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简称农经收据),村外任何收入款项必须到服务中心开具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

10 (一)严禁自购、自制收据或打白条代收,违者按贪污论处,除全额没收外,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所收金额的20%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专用收据的领用实行两级台帐管理,镇对村建立台帐,各村也要建立台帐,明确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领用、发放、结报及保管等工作台帐要如实记载领入、发出、填用、核销、结存等情况,专用收据经办人要在台帐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三)严格加强票据管理,所有农经收据由村报帐员到服务中心领取,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每次领取限量一本,使用完后将收据存根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缴销、重新领用登记手续,财政收据由服务中心总会计领用和代开。

(四>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使用票据,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不得为他人代开(提供)票据。如有遗失立即书面报告服务中心,并公开登报(市级或市级上党报)声明作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只允许村报帐员一入开具收款收据,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插手开收据收款,

第九条 服务中心在会计年度结束前(12月3 1曰)将各村结存的专用收据全部收回,保证村集体当年收入及时入帐。登记入帐后,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 村委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由报帐员管理,只限于村级事务、财务收支方面使用。使用时,必须经村委会主 11 任批准,并登记好时间、内容及经手人,未经批准、擅自滥用村委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报帐员经济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特别是经济合同或文书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否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中共夏坊乡(镇)委员会 夏坊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下发《夏坊乡(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通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镇)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明溪县纪委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纪[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制定《夏坊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夏坊乡(镇)委员会

夏坊乡(镇)人民政府

2009年1月20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沿滩区委惩防体系办公室关于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的实施意见》(自沿惩防办„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区、乡(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

13 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资金管理

1、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应填写用款计划单,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章。

3、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村财务收支预算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再经乡(镇)挂点领导批准后公布执行。各村每年年底对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报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备案。农村财务预算内容包括:(1)收回的各项承包款、集体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

14 括借入款);(2)公共积累;(3)基本建设、财产购置、经营支出、其他支出;(4)干部工资、办公费、军烈属优抚费;(5)五保户供给等。

4、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乡(镇)经管站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5、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补助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外,另行处理。乡(镇)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村组干部在村级议事和工作,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村干部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参观、洽谈业务等费用支出可参照《明溪县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明财[1998]30号)报销。

6、民主理财制度

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依据村人口的多少,由5-7名(小村3-5人)作风正派、办事

15 公道、有威望、关心集体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选举担任,组长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7、定期报账结账制度

村报账员每季度按规定日期到乡(镇)经管站报账(即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次年的元月5日),经济来往量较大的村应实行月报制度。各村账目和单据做到日清月结,隔季度不予核销。

8、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离任的会计,离任前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乡(镇)经管站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9、财务审计制度

依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对各村的收入支出每年审计一次,逐笔审核;对村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对农民负担管理实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做出及时处理。

10、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如需使用票据,必须到经管站开具统一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据,如发现私自购买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

16 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开出的票据报账后,经管站方可再次开具票据。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乡(镇)纪委派人到场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镇)纪委、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

18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镇)纪委、挂村领导、工作队长、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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