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法制史考试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5: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题目范围

名词解释:

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则是《周礼》记载:“一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指刑法、刑罚。这句话主张在刚刚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或是在刚刚征服的新的疆域里,用刑应该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当国家安定、政局平稳时,或是政治稳定的邦国,用刑则应该平和适中,不偏轻也不过重。当国家出现动荡不安时,或是在出现骚乱的地域,就要“重典治乱世”。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为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八议:“八议”之说源于《周礼》的“八辟”。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犯十恶者不在八议之内)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旧故);“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初,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令、格、式,次年九月,长孙无忌等编成《永徽律》,而《永徽律疏》指唐高宗在永徽三年是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就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廷杖: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有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

亲亲得相首匿: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曹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订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仪”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宋初刺配并非经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

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 又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

二十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竣礼教之防”。《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

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并以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以下犯上,服制越近,处罚越重。

以上犯上,服制越近,处罚越轻。

论述题

1.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 答: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

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 “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礼”的

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 由于“礼”在西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都

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所以“礼”也构成可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时期对于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也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规范。

• 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2. 简述唐朝的“数罪并罚”原则

• 答:唐代把犯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被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并采取

“以重者论”的处理原则。具体讲,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相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通计前罪,以充后罪”。唐代“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

3.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

即实行礼法结合。

•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 第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

的规范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 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挥,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

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4.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

• 答:据史籍记载,在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

去”。

•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

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若女子有“七出”者,丈夫可以有正当理由休妻。女子若有“三不去”者,夫家即

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5.试述《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历史意义、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一)《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

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

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

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 《法经》六篇:《盗》、《贼》、《网(囚)》、《捕》、《杂》、《具》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许劾捕,故著《网》、《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 《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

维护君主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三)《法经》的历史意义

•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驽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

唐律较唐律为重“

“诸盗经断后,仍行更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唐律疏议贼盗篇》

答:这是明朝“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罚原则。前句话的意思是在关于礼仪、风俗、教化等有违伦常教化犯罪上的时候,唐律比明律重。但是关于驽项钱粮等直接危害封建

统治的时候,明律又比唐律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是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则。这是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唐明法律的内容基础上得出得结论。明律在刑法上确立这种原则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以后,在君主极端专权强化后,三纲五常的渲染下,使儒家的礼教对人的法外约束力越来越大,这时用这种刑法原则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同时,那些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统治的重罪非重罚不足以止奸。

(1)后面一句话反映的是唐朝关于更犯和累犯加重原则。

(2)该段文字的含义是,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之罪均应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3)唐朝法律所指的累犯,是指盗犯,且是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因为累犯被视为威胁社会的严重犯罪,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反应了中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4)唐朝法律对于累犯之所以作出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高度重视。盗罪,对于历代封建王朝来说,危害都是很大的,因为盗罪会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这也是历代王朝对盗罪严加防范的主要原因。

法制史考试资料整理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

法制史

法制史

苏州大学法制史期终考试复习资料

法制史考试范围
《法制史考试范围.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