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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6: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召开的工作会议作出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需我局办理的领导批示件进行查办落实;

(四)承办的市委、市政府的交办事项;

(五)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反馈督查落实情况。

二、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力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事项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三)突出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点进行立项督查。

(四)讲求时效。对督查事项应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

三、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内容摘要、批示人、批示内容等。

(二)立项。对市委、市政府会议和文件的决策、部署事项及收到的领导批示中需要督查落实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三)送审。对重要事项分解立项,提出督查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特别重要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办理。

(四)转办。以《督查通知》或其它方式将办理内容、办理要求、反馈时限通知承办单位。《督查通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审核。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包括:行文是否规范,事情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恰当准确,所作处理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询问承办单位,必要时退回重报。

(六)反馈。将办理情况通过《督查回复》向上级机关或市有关领导报告。重要事项的回复报告,应送分管局长审核,特别重要的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七)归档。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办结一件整理一件,分类归档。按规定时限移交局档案资料室保管。

四、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查办

(一)拟办。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审核后,报有关领导阅示。经领导批示后列入特别查办件。

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以及市级领导要求反馈结果的批示件,应列为特别查办件,其他批示件列为一般查办件。

领导批示件一般以下列方式进行办理:

用《督查通知》提出办理内容、要求、反馈时限并附上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复印件转承办单位。查办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应指定牵头部门或单位。

(二)催办。对特别查办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询问承办单位办理进展情况,并作详细记录备查;必要时应派人到承办单位检查督办;处理紧急情况,应随时催办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承办单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有困难的,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反馈。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办结后,办理处(室)应写出报告,送局领导审批后,按要求报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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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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