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开立银行帐户。
二、农机装备
(一)农机装备实力较强,拥有大型动力机械、联合收获机、
机动插秧机30台以上。
(二)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比达到1:3以上。
(三)农业机械资产原值达到350万元以上。
三、基础设施
(一)建有独立农机场院,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二)建有办公、培训用房,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
(三)建有车库(棚),库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机具入库率达到80%以上。
(四)建有农机具修理车间,并达到2级农机修理点以上能力,备有易损零部件。
(五)配备专用储油设施,具备为社员送油到作业地点的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电脑和通讯设备。
四、从业人员
拥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操作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农机维修、财务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
五、内部管理
(一)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机务管理制度、机具维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将各项规章制度上墙。
(二)理事会、监事会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议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完整。
(三)财务帐目规范。按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机具维修基金。
六、服务能力与效益
(一)组织社员开展“三夏”、“三秋”等重要农时机械化生产,为农民提供农作物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
(二)开展土地托管、土地承包、订单作业等形式的作业服务,承接经营流转土地1000亩或常年固定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年度完成总作业量在本市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农机作业占总作业量的60%以上。
(三)开展多种经营,拓展服务领域,经营效益较好,年经营纯收益达到60万元以上。
(四)服从农机管理部门的组织调配,积极参与农机应急生产、抗灾救灾行动。
七、科技示范
(一)积极参与农机部门组织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和示范推广工作。
(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技术示范,带动周边乡村使用农机新机具、新技术。
八、安全生产
(一)机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警示标志醒目;储油设施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农业机械按规定进行登记,驾驶操作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作操证件,并定期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