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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张掖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干部所在单位要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干部应积极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根据不同情况参加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业务培训、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和其他培训。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省委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理论学习的时间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时间内,每5年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由组织部门确定,其它各类干部的培训计划分别由干部的主管部门制定。调训对象按照计划及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后,党组和领导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保证计划的落实。

3、建立健全干部定期脱产培训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校、干部学院或者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县处级后备干部参加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和市委党校有关班次的学习,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市管专业技术拔河人才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培训机构理论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探索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度。

4、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市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的名额分配调训和点名调训,各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保证计划的落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选调优秀大学生和市以上调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点名调训,其它干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采取组织点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调训。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因故不能参加的,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调整。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5、实行干部调训计划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指定的由我单位承办的干部参加培训,须经市委组织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未列入市委组织部干部脱产培训计划和未经批准举办的培训班次,有关单位可不选派干部参加。由我局或者下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或有关管理机构报送培训总结。

6、建立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动监所要制定量化考核和激励约束措施,鼓励干部根据个人发展和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或参加培训,并从时间、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为干部在职自学提供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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