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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26号)第三条: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引发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第17条: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非公有制企业,属公司制法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一次到资优困难的可在二年内分期到位。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研究制定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相关政策。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与国有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及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以上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三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展期不贴息。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免费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如属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应按当地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要努力营造创业氛围,把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

中组部、教育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6]8号)第三条:积极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地方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加大

财政支持力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户口落户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26号)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

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鄂办法[2006]32号)第12条:对到我省基础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习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户口可转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愿意可以自由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方工作,凡在省内流动并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对自愿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其户档关系可由教育、人事部门所属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上述相关部门也要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离校后暂未就业毕业生的扶持和帮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26号)第三条: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地方政府要明确牵头部门,摸清底数。有关部门要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要为他们提供免费鄂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地方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6]17号)第五条: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要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工作,以各种方式提供后续就业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截至当年12月31日当地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业

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以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帮助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7]26号)第六条:高等学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毕业生身上。

民政部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

[2003]116号)文件第一条: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

五、“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惠政策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8项政策支持:

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

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报到证。 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展期还贷提供帮助。

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

六、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优惠政策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础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

各级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岗位通过人事部门考核直接聘用这部分毕业生。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贴息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凡达到国家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贫困乡镇基层工作,并达到国家规定服务年限。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增加5分。在今后招录公务员时,要按鄂办法[2006]32号文件规定,通过拿出部分专职职位指标以及其它优惠政策,优先招考录用。

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3年。凡到恩施州、扶贫开发重点县与省里明确的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从事支医的志愿者,可结合卫生系统青年志愿者项目,在其未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前,与城市医院下派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一起,采取一带

一、传帮带的方式共同开展支医服务工作。支医经历应作为城市医院招录人员、优先晋升职称的依据。 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开发办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建立专门的、及时更新的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他们的情况。并且广泛搜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等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或继续留在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可以低职高聘。

七、“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优惠政策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人[2007]1号)9项优惠政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教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按学年发放。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此奖励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资教生的工资由县(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毕业生来自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符合推免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费。

对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由教育厅出资组织相关培训,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

凡到恩施州及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服务期考核合格的资教生,经选拔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服务期内表现特别优秀,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农村乡镇任教达一定年限的人员,经过选拔,由省教育厅出资送到国外培训。

资教生在服务期间,每年暑假由省教育厅组织到汉进行免费业务培训。

第二部分 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

一、结业生和肄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肄业生学校和国家不予以办理推荐和派遣手续。

二、患病毕业生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道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三、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再自谋职业。

四、已录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就业

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参加就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就业的,经征得录取院校(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报请所在地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就业。

五、《报到证》的使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无效。

报到证有色联交毕业生本人自带,作报到的凭证,同时也是接收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白联通知联是通知用人单位该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妥善接待安排,应装入毕业生档案一起转递。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由学校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补发。

六、报到期限

毕业生在领取报到证后,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倘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将其户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七、择业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2号)第二条: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

八、户口档案管理的规定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

第五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第七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免费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根据自愿原则,“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档关系应分别省人才中心与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也可将户档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生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户档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资教生选派工作的通知》(鄂教人[2007]1号):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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