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信托投资税制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托投资税制问题思考

(一)信托投资所得税课税要素未界定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纳税义务人、税目的内容和性质以及税率等课税要素均未明确.我国信托投资收益所得税纳税主体上很不统一,既有对受益入课税,也有对受托人课税,还有对受益人和受托人同时澡税的.税目的法律性质和适用税率在法律上更未有涉及.

在征税客体性质上,信托投资“收益”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存在差异.信托投资收益是因为委托人将其信托财产交由信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两获褥的权益,但信托财产对信托投资公司两言属非负债业务.换言之,‘馆托投资公司并不对信托财产收益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信托投资收益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性质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属或有收益”。

未明确解决信托投资收益在所得税下适用具体税目问题,因此导致实践中适用税目和适用税率的混乱和困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税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尽管有上述立法上前瞻性规定,仍未解决信托投资收益的税目问题.《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该种收益为11个税目中哪一种;信托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主管机关也没确定其属于哪一种性质的应纳税所得项目.现行的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也未有明确投资信托收益的所得税税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信托投资收益税目问题也仅有一款兜底性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信托投资应税所得项目未详细界定,信托税率就无法明确.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实践中大致形成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贸然确定信托收益的性质,随意套用应税所得项目以确定税率,规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该种作法无疑违背了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要求,值得商榷,这样作法的为极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选择了观望的态度,等待相关政策出台再定.如上海外环隧道、新上海国际大厦等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招募说明书中,都没有关于信托收益的纳税办法.

(二)信托投资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重复征税问题是当前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存在的最为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是我国物权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的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该原则进行了确立,具体规定在第五章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部分.而信托制度则构建在双重所有权基石之上:对信托财产,受益入享有衡平法上所有权,受托人则享有普通法上所有权.对这一冲突的忽视,使得适用于信托投资的税制简单等同于适用于一般经济活动,在根源匕就注定税收重复征收不可避免.具体来讲,“一是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真实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二是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

以不动产信托为例,整个信托投资过程中同—信托财产的转让将被征两次契税、印花税和营业税,同一笔的所得将被征收两次所得税.在不动产信托设立环节,委托入将信托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投资和处分.这一环节涉及境内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受托人应当按照不动产价格征收3%一5%的契税.同时,设立信托的文件(信托合同、遗嘱等)本质上是一种产权转移书据,委托人应缴纳印花税.转移信托不动产产权的行为实质E被视为销售不动产,因此委托人产生营业税义务.信托合同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把财产还给委托^或受益人,又视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在该环节受益人又应当按不动产价格征收3%--5%的契税;受托人涉及不动产转移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交付不动产行为被视为销售不动产,因此受托人又产生营业税义务.这就造成重复征收契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除此之外,同一笔收入将征收两次所得税.在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就其不动产经营的净收益,应依规定缴纳所得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在信托存续或终止时将上述不动产税后收益交付受益人时,受益人又还得依规定缴纳一次所得税,这同样造成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三)信托投资税负显失公平

1,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收益课税不公

自2002年7月上海爱建信托发行第一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一“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以来,全国资金信托发行规模快速增长,2003的第四季度共有34家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了87项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品种,集合资金信托发行总量达86.6亿元;而全年有47家共发200余项,信托规模逾200亿元,平均单个品种募集约1亿元,其中90%以上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集合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中,主要是以投资和贷款两种方式进行.

投资方式中投资于项目较为常见作法是,‘委托投资公司发行项目资金被视为设立公司,需进行工商登记,信托公司将募集信托资金以注册公司名义或对自己已有项目公司增加资本金或受让股权方式投入项目.”。过程中涉及两个集中征税环节,一是项目公司成纳税主体缴纳相应流转和所得税;二是投资者获得利润回馈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投资的实质是财产权人的投资,受托^仅仅是代人理财并不是实际投资人,按上述模式运作无疑增加了资金投资的税负成本。这种做法与不经过信托方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入相比,信托投资人税负明显加重,不符合喊负无增减”原则,导致境况相同而税负不同,造成税负显失公平.

投资于资本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收现象.在投资资本市场情形下,“通常作法是:个人投资者把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将所募资佥交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自己运用。”如果信托资金用于投资A股并产生投资收益,在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取得该收益的时候将会产生一次税负,该项收益向实际投资人即信托受益人分配的环节又会产生一次税负,总的来看需经过两道环节征税后收益才能到达受益人.而不采用信托投资方式,投资人直接购买A股,产生投资收益按现行法律则只需按所分得红利、股息的20%税率经过一道环节即可达到受益人.信托投资于国债的,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到达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时不需要征税,然而在被分配给受益人的环节则需要按规定征税。如果不采用信托投资方式,投资人直接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投资收益不经过任何环节的征税即可到达投资人。资基金公司纷纷把注册地转到税率较低的上海浦东、深圳,与税赋不合理直接相关”.。通过上述比较不难得出集合资金信托投资于资本市场仍存在不符‘‘税负无增减”原则的地方,税负不公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十二五”税制改革问题研究

金融税制问题分析论文

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

信托投资陷阱案例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考

税制工作

外国税制

税制改革

信托投资税制问题思考
《信托投资税制问题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