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一、参合对象
1.XX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中(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因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可以户为单位,兹有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凡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均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渠道和标准
2014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每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省级财政补助92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60元。
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方式为:在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提下,每人每年缴纳20元,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缴纳,不再向参合居民收取。
三、参加合作医疗后可享受的基本医疗待遇
住院补偿:
1.住院费用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封顶线:
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15万元;
2.住院补偿标准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费用外,按可报销资金总额的60%比例给予减免报销。省内各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外,按照同级比例报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外,统一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费用外,按可报销资金总额的70%比例给予减免报销。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费用外,按可报销资金总额的80%比例给予减免报销。
(4)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和自费项目费用外,按可报销资金总额的90%比例给予减免报销。
3.住院分娩补偿(含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计划外妊娠),在临沧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在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补助)限价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收费级别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分别如下: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限价950元,其中,项目补助4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550元;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限价1650元,其中,项目补助4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250元;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例限价2200元,其中,项目补助4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1800元。
(4)剖宫产手术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0%,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5%。
1.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救治不实行限价规定,除项目补助400元外,剩余部分全部由新农合基金报销。
2.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取消起付线,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住院对待,享受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3.取消5岁以下儿童住院实行全免费政策。
4.意外伤害有无他方责任由定点医院机构核实,无他方责任的可以在新农合基金中报销。
门诊补偿:
1.取消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2.县级门诊的特殊辅助检查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在门诊就诊开展的特殊辅助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彩色B超、等特殊辅助检查,检查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现场减免报销,月平均处方值为150元,阳性检出率须达70%以上。检查费用在门诊封顶线200元内,家庭成员中可相互调剂使用。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经县级或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诊的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Ⅱ级以上)、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肺气肿、地中海贫血、心肌梗塞恢复期、血友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癫痫、支气管哮喘等27种疾病门诊参合人员,由本人持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或近期的病史病历证明,到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办理《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申请审批表》手续,经县合管办核准后,纳入特殊慢性病管理,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减免报销,每年每人最高补偿限额3000元。每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慢病审批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止。经县合管办核准后的特殊慢性病人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凭处方、医疗发票原件到原参合所在地卫生院报销。
四、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交通肇事及工伤有他方责任的、吸毒等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五、参合农村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须持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户口册或身份证,方可享受合作医疗相关减免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