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安监局第49号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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