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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