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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9: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心得体会

全国法院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广泛、深入地开展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不断增强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法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确保人民法院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内功”与“外功”的关系

具备过硬素质是司法警察完成神圣使命、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内功”与“外功”并举,是司法警察具备过硬素质的根本保证。所谓“内功”,是指干警个人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个人气质等等,而“外功”则是指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能力。警察作为一支执法队伍,负有神圣的使命,其对“内功”与“外功”的要求无疑有着更高的标准。宋代罗大经说过:“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成人”的途径在于“内功”与“外功”兼练。“内功”与“外功”的关系表现为“内功”是“外功”的基础,“外功”是“内功”的延伸。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司法警察的实践中,以“内功”指导“外功”,靠“外功”延伸“内功”。“流汗”与“流血”的关系

“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这是大家所熟悉的话,其中的辩证关系不言而喻,但真正实现起来并不容易。原因固然很多,但重要的一点是,当前司法警察还存在一些体制方面的缺陷,使得少数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以为“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捣蛋的”。试想,一个人如果整天只是游手好闲,既不想“干”又不想“看”,甚至只是想着怎么去“捣蛋”,就别奢谈多“流汗”了。然而,司法警察有着太多的时刻需要我们挺身而出,需要我们去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法官和当事人的生命安全。或许正是一些人平时不愿多“流汗”,致使“出师未捷身先死”的“流血”悲剧时有上演。开展大练兵活动,正是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是对广大司法警察的真切关爱,是保护广大司法警察的实实在在的行动。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正规化公安队伍,需要广大司法警察“平时多流汗”,练就政治上、技能上、体能上过硬的素质,从而保证以“战时少流血”的最低代价换取国家的长治久安。

“文功”与“武功”的关系

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或许有人以为,从事司法警察的人,靠的只是冲锋陷阵的“武功”,而无需花拳绣腿的“文功”,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司法警察需要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而所依之“法”,无不有着严谨的学问。没有一定的“文功”,是难于弄懂得“法”之精髓的,而要依靠一个不懂“法”的人去“依法”去“执法”,是很难想象他能让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不但如此,“依法”“执法”的过程还是一种“文功”与“武功”结合的实践,二者不能割裂开来。只会“文功”而不会“武功”,难免“弱不禁风”。君不见,时下战斗在司法警察第一线尤其是有少数人遇有当事人暴力抵抗之时,甚至连起码的个人防护技能和意识都没有,至于懂得以擒拿格斗等克敌制胜招式的亦是少之又少。同理,仅有“武功”没有“文功”,又难免心有余力不足。这一点表现为民警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的人虽从警多年,却连做个简单的笔录材料都不会,即使好不容易做了个材料,不是错字连篇,便是不知所云。有的民警在与群众打交道时,常常缺乏涵养、盛气凌人,以致“话不投机半句多”,三言两语过后便“理屈词穷”,最后恼羞成怒,满嘴脏话、粗话,无怪乎有的群众称这些警察“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了。

“自学”与“互教”的关系

大练兵要求“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可怎么“练”、如何“补”?无疑,是离不开“自学”与“帮教”的。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根桩”,“自学”成才固然不乏先例,然“三人行,必有我师”更是千古名言。据此,在大练兵的过程中,“自学”需要肯定,“互教”亦需倡导,“自学”无止境,“互教”有良策。具体说,就是要求司法警察结合司法警察的实际需要和自己的专业爱好,做到“干什么”,就“自练”什么、“互练”什么;“缺什么”就“自补”什么、“帮补”什么。“自学”要对症下药、锲而不舍,“互教”要取长补短、不耻下问。只有“自学”方知自己有不足,惟有“互教”才知自己有疑惑,正如《礼记》所云:“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干中练”与“练中干”的关系

开展大练兵的重点对象是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往往又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练兵需要一定的时间保障,然而基层工作的现实又决定了司法警察在更多的情况下,必须在工作中坚持练兵和在练兵中做好工作,这其中就需要处理好“干中练”与“练中干”的关系。如何保障大练兵与干工作两不误,应当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正确处理“练中干”与“干中练”之间的关系,重点要明确大练兵活动是一个“战略动作”而不是“战术动作”,明确“干的过程就是练兵的实践,练兵的目的是为了干得更好,为了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意思是说,用兵作战没有固定不变的方式,就像水没有固定不变的形态一样。开展大练兵活动,同样存在“兵无常势,水无常形”的道理。有针对性的解决部分司法警察存在的“说不过、追不上、打不赢”等主要问题,同时辅以必要的财力、物力,尽量减少司法警察的非警务活动,以保障练兵计划的顺利实施,让民警得以专心致志“干中练”和“练中干”。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总结

市北法院开展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

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纪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湟源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练兵方案

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实施方案)

林区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法院司法警察岗位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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