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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罗建华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1号颁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开展节能工作,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对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环境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2006年省政府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117号),对全省节能工作做出了部署;同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省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条例》明确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但对节能监察工作规定的比较原则。对节能监察,《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还将地方是否制定节能监察办法纳入了节能减排考核内容。为了加大我省节能监察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 1 节能监察主体及其职责,以及节能监察内容和程序,使节能监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必要制定该《办法》。

二、什么是节能监察。

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三、《办法》对节能监察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规定,节能监察主体是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鉴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中也明确要求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组建省节能监察机构”,省编办于2007年12月21日下发了《关于同意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更名和变更经费预算形式的批复》,同意成立安徽省节能监察中心,并明确了其主要职责。据此,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法》在明确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规定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设立,即节能监察机构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后也可以从事相应的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成为节能监察主体。

四、节能监察机构有哪些职责。

《办法》规定,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五、哪些事项实行节能监察。

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结我省节能工作经验和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办法》以列举的方式,对节能监察的内容作了规定。主要有:

(一)耗能高的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落实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及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执行情况;

(六)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情况;

(七)办公、经营场所实行温度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八)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同时,考虑到按照职责分工,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也有节能监察任务,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在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监察工作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

六、《办法》对节能监察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节能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了节能监察方式。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二是明确了节能监察处理形式。经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对象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被监察对象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对象采取措施改进。三是明确了节能监察救济途径。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

4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对象。同时,《办法》还规定节能监察实行回避和听证制度。

七、节能监察主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节能监察主体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网址等联系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受理举报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节能监察主体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三)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对象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四)被监察对象对整改通知书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五)节能监察主体不得泄露被监察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八、节能监察是否收费。

节能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怀化市节能监察办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节能监察办法(送审稿)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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