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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来水公司隐瞒收入涉税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自来水公司隐瞒收入涉税案

【大 中 小】发布时间:2004-10-15阅读人数:402文章摘自:综合业务科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某自来水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隶属于某市城建委,主要从事城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用水供应,现有职工201人,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该公司拥有固定资产2500万元,1998年至1999年度报表反映销售收入1450万元,实现利润16万元。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市部分行业地方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精神,2000年5月10日专项稽查队对该公司1998年度至1999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调帐检查。

(二)违法事实

在对该公司的专项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帐上未体现工程收入,我们主要采取详查法和逆查法,从审查有关记帐凭证入手,结合该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建安合同和收款票据,着重审查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现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工程款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金额高达1132402.86元,而工程所用材料费、人工费等均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科目予以冲销,其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

该公司采取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方式,将工程收入记在往来帐上,从而故意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

另外,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公司费用金额较大,通过审查“管理费用”科目发现了超标准列支有关费用和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6778.33元。

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对上述问题予以承认。

(三)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36.8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33972.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建税2378.05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02号文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9.16元。

5、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文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应补缴河道提防维护费元679.44元。

6、根据湖北省政府鄂政发(1997)025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发展费1132.40元。

合计应补缴各项地方税、费170117.99元。同时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167286.95元。

经过我们耐心的说服工作和必要的执法程序,使上述税、费和罚款于2000年5月23日全额入库。

二、分析

1、该案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淡薄,不能正确摆正依法纳税与自身利益的关系,误认为少缴税自己就会多得一点利益,采取能逃就逃,就偷就偷,大不了查出来补点税,罚点款罢了,这种法盲观念是纳税人主观偷税的主要原因。

2、该案中纳税人采取挂往来帐的方式隐瞒收入,偷税数额比较大,性质比较恶劣,其实手段并不高明,但税务征管机关在每年年度结算中都没有被发现,反映出税收日常征管的力度不够。

3、税法宣传不到位。目前,税务机关的政策辅导以办税大厅咨询为主,而咨询又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使得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的税法知识掌握得不太全面,因而使一些税收政策很难贯彻传达到每个纳税人。

4、打击偷税的力度不够。当前,稽查力量相对单薄,日常征管和重点稽查的关系没得到很好的处理,致使有的企业几年也没有被检查一次,而日常征管工作中的正常结算也没有认真进行,致使一些纳税人的偷税违法案件屡查不止。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针对部分纳税人对税法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不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纳税意识,自觉主动依法纳税。

2、加强协同配合,促进征收管理。

对偷税者的依法查处,仅仅单靠税务稽查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税收管理等税务机关的所有部门大力配合下协同作战,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同时要发挥有关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真正建设起协税护税的网络。

3、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偷税行为。

一些纳税人在偷税时往往心存侥幸,“查出来就补,查不出来就赚”是偷税者的普遍心态,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经查实的偷税问题,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对构成涉税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此加大打击偷税的力度,维护税法的尊严。

电信商店在定期定额核定期内不如实申报调整定额偷税、抗税案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某电信商店是H市邮电局(现已机构分设)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销售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等。

(二)违法事实

一直以来,该电信商店属定期定额纳税户,月定税额880元。一九九八年二月,H市地税分局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认为该单位实际经营额应该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的20%以上,遂决定对该单位实施日常稽查。

对这次检查,该单位负责人很不配合,认为自己每月按核定税额已经申报缴纳了税款,不存在再接受检查和处理的问题。稽查组拿出一系列有关的政策依据,反复跟他宣传税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负责人迫于压力,勉强同意接受检查。稽查组通过检查该单位的报表、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查明该单位在95年1月1日—97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内的实际经营额远远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甚至达到了400%。

(三)处理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定额纳税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不及时如实申报的,按偷税论处。稽查组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认定该单位偷税事实成立,要求其补缴所偷的税款,并接受处罚。这时候,该单位负责人态度十分恶劣,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甚至更为严重的是,他还用威胁的手段把稽查人员的稽查原始记录当面撕毁。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一方面耐心地宣传税收政策,对他所说的话进行书面记录,指出他这样做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及时把有关情况向上级领导作了汇报。上级领导在听取了稽查人员的详细汇报后,鉴于该单位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干扰了税收执法,决定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要求稽查人员进一步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由于稽查人员提供了该单位偷税和抗税的确凿证据,所以该单位负责人受到公安机关的传讯。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该单位在第二天足额缴清了营业税、城建税等所偷税款121328元,并接受

了30000元的处罚。几天之后,该单位负责人还亲自上门道歉,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深刻的检讨,愿意以这次检查为前车之鉴,保证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纳税,不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二、分析

1、通过查处这起偷税、抗税案,我们发现,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征管的簿弱环节。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税源控管,随时掌握“双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或个体承包户经营规模达到规定建帐标准的必须要求建帐,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这些都有利于防止税款的流失,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2、通过对这起偷税、抗税案的查处,我们不难看出,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我们在这方面决不能心慈手软,要不断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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