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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9: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保障基本知识.txt37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烈;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才愈显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社会保障基本知识

编者按:为响应广大企业和群众的要求,李勤副局长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积累,并结合实际,就我市社会保障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基本政策在本刊专栏进行介绍。

2002年2月,劳动保障部与有关部门编缉出版了《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和《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两本书,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和各级领导中开展了学习宣传两本书的活动。下面,我以《领导干部社会保障知识读本》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向大家介绍一些社会保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政策。

一、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

1、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

2、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

3、基本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建立各项相关制度筹集资金,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使人民能安居乐业,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一是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三是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险

1、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读本没有“失去”两字,此是本人根据过去的提法和个人理解加上去的,因为在年老退休、失业时,不仅是减少劳动收入,而是失去劳动收入)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个险种。

社会保险在我国过去又称为劳动保险。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正式成立新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过去为什么称作“劳动保险”呢,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形成的:

一是根据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以后简称为劳动保险。二是

建国初期,当时还存在着剥削阶级,在工厂和企业还有资本家、工商业主,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劳动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工人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只在工人、职员中实施,他们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而资本家、工商业主不能享受,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是劳动者的保险。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对条例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三是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当时尚在试行阶段,还有待于取得经验后逐步完善。因而把社会保险称作劳动保险,这个叫法一直维持到80年代,从90年代开始,改称社会保险,以适应国际惯例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社会保险作为立法制度出现,始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883年至1889年间,德国在宰相俾斯麦的主持下,制定了疾病、工伤和年老三项社会保险立法,从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险。

2、主要特征

(1)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例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

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

(3)普遍性

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劳动者。一般来说,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4)保障性

(读本没有提到,过去有的专家提出过,我本人也赞同具有此特性)。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险的作用,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失去劳动收入后,仍能生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一定的限量,只解决基本生活所需。二是资金来源有保证,最后政府要兜底。

3、社会保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

可以比喻为子与母的关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社会保障内涵范围比社会保险的范围更广泛,而且覆盖的不只局限于劳动者,而是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客观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充实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涉及的人最广,花的钱最多,制度影响最为深远,所以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2)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与工资福利,均属于分配问题,但其性质与作用不相同。工资是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得的报酬,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具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的性质,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劳动者的重要来源收入是工资。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单位通过建立各种福利设施和种种补贴制度,以增强职工体质,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解决单靠职工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的一种福利事业。它是解决职工普遍或特殊的需要的,也是解决工资与社会保险不便于解决的问题。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不能平均分配或者当成变相工资发给每个人。

社会保险是解决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劳动者因为发生了诸如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特殊困难不能劳动,但是还要继续生活,国家和社会为使他们能生活下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所以,实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给付与工资收入有联系,但不是完全一致成正比关系,它既要体现合理的劳动关系,又要切实保证基本生活的需要。

(3)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均为分配问题,但其对象、作用不同。社会救济是由国家或慈善机构支付。救济对象是没有劳动收入或收入过少生活困难的人。通过社会救济,使贫困者能够生存下去。社会救济时必须接受对家庭财产调查或本人与家庭需要调查,证实确系贫困者,才能获得救济。

社会保险,需要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费用,并根据个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交费年限给付待遇。社会保险的给付,与个人收入多少没有关系,不需要经过财产调查。社会保险是参加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

(4) 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险与社会优抚的对象、目的、作用和费用来源都不同。

(5)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还有一个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商业保险是由各类保险公司经营,是属金融企业。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商业性人身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二者之间有相辅相承的作用,但是不能互相代替,社会保险机构与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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