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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加强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集团财务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结合股份实际情况,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集团财务精细化管理标准》《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股份直接或间接为第一大股东的联营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股份公司为规范各单位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各单位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税务管理办法,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监控、筹划、评估、预测、报告等全过程,对因违反税务管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责任,并按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税务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各上级单位负责对下级单位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上级单位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税务工作统筹管理;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税务管理负责。

(二)合法性原则。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三)效益性原则。各单位应妥善规划纳税方案,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和损失。

(四)配比性原则。各单位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在配比期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五)筹划性原则。各单位应注重税务筹划,通过对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的学习、研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切实降低单位的纳税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益。

(六)前瞻性原则。各单位应将税务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建立健全涉税业务的事前预测、评价机制,加强税务管理的事前筹划、控制。

第二章 税务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股份财务部是股份税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健全税务管理业务流程和制度体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务政策,结合股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负责指导、监督和落实所属各单位开展纳税风险管理和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参与股份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纳税影响分析;负责建立、完善税务管理信息和沟通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税务培训,为股份公司培养税务管理人才。

第七条 股份其他各相关部室负责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涉税资料的获取、传递、重大事项的影响评估;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相关业务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加强与财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税务管理组织体系、税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协调、解决相关税务问题,正确办理涉税业务,合法进行税

务筹划,定期进行纳税风险评估,具体实施本单位税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不相容职责包括:税务规划的起草和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和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的开具与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和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税务登记包括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埠经营、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施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撤销等业务之前,要履行事前税务预测、评价程序,评估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分析税负及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发生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要设立新公司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变更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生产经营方式或生产经营期限、注册资金等情况变更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各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

撤销、改制、重组等情况,需要终止纳税义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税款,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外埠经营税务登记。各单位发生到外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登记。各单位在发生代扣代缴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时,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章 税务申报及缴纳

第十七条 公司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务政策,设置专(兼)职税务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税金的核算、申报、缴纳、复核和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税务辅助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展税务申报、缴纳等相关工作。

(一)核算:各单位应按照税法要求,按时计算缴纳各

项税金,保留各项税金的计提依据,并填写税金计提表,该计提表应打印并由制表人和审核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二)申报缴纳:根据税金计提表,确保各项税金及时、足额缴纳。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各项税金应与税金计提表一致,各单位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三)复核:税款的申报缴纳要经过适当的审批,各单位应建立复核制度,即各项税金的核算、申报、缴纳不能仅由一人完成,应在各环节建立复核规则,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四)稽核: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各类税费应计提数与账面计提数,应缴数与实际已缴数是否存在差异,并填写税金稽核表,经审核人审核无误后,根据差异情况进行相关财务及申报处理。

(五)协调:各单位税务管理人员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负责税企关系的维系、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单位应准确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对调整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特殊事项应做专项说明,避免疏漏。特别是亏损企业应建立弥补亏损的税务辅助账,弥补亏损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同时也不得遗漏未弥补的亏损,避免以后年度在纳税管理上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 各单位税务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和合理利用税务政策,有效控制税务成本,发挥税务管理效益,参与日

常的经济活动,为经营、投资、建设等活动提供税务管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发票的领用、开具、验旧、销毁、取得、认证、保管与检查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计算失误多交税款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凡因个人工作原因造成公司不应有的损失时,将按公司工作责任制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税务优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收集整理适用的优惠政策并向各部门进行宣传,每年制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清单,分析评估政策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财务、业务、物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按政策规定准备相关资料,保证合同、清单、发票等符合要求。同时按审批程序提前做好申请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批工作。

第六章 税务筹划

第二十六条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在依法、合理纳税、规避纳税风险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纳税管理事前筹划,实现纳税额最少、纳税时间最迟、税务风险最低、税务筹划效益最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方式为节税和延迟缴税的时间,即在国家税务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在多种税务政策、计税方法中,以综合税负最低为目的,选择不同的经营、投资、筹资方式和会计政策,筹划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涉税行为,最大限度利用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纳税筹划时要以各单位基本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单位财务管理活动各个过程,按照不同税种对本单位决策影响程度大小的不同,充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分析、测算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和纳税额,全面综合筹划,确定合理、合法、高效的纳税方式。

第七章 税务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税务风险评估的管理部门。税务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识别、分析、控制、评价和监督等环节,查找出涉税风险事项,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降低税务风险。

第三十条 税务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环节中涉及的事项。

(一)采购与付款:采购设备前应对税务优惠政策、

采购对象纳税人资格进行判断和选取;采购合同签订时应注明发票的种类和取得时间;取得发票时必须查验发票真伪、发票填写必须完整、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必须充分,发票的传递过程台账记录必须完整,所签合同计提印花税必须准确等。

(二)销售与收款:收入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不允许有调节收入、跨期入账等情况;销售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销售合同计提印花税、销售折扣(折让)的税务处理必须准确,并正确处理销售退回的发票;固定资产的处置计提税金必须准确等。

(三)成本费用:成本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不允许有虚增成本或虚减成本、跨期入账等情况;合理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招待费、福利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成本费用核算必须完整,杜绝假发票。

(四)资产:购买的资产抵扣进项税必须合法、充分;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做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准确;应合理合法选取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涉及房产和土地的资产必须准确、完整计提相应的税金;出现资产损失时,必须保留证据、取得相应的鉴证报告及批准税前扣除的文书。

(五)投资:在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投资所涉及的纳税风险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制定投资方案时,应对其中的涉税事项进行判断并征询税务师的意见;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或投资减值时等情况必须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税务筹划方案、重要合同的签署必须做好事前判断、过程的监督、并对实施后的结果及差异率进行分析。

第八章 税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档案的管理参照《集团财会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税务档案包括税务资料和税务辅助账,各公司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各项税务档案应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检查、移交、查阅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税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发票登记簿、已缴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增值税票的抵扣联及存根联、申报软件(含IP地址)、IC卡、储存盘等税务资料。各公司应将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具体管辖的所有局(处或科、室)负责人名称、职务、主管业务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书面登记。

第三十三条 税务辅助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税金计提表、法定税务申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通知书、处理决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鉴证报告、年度汇算清缴资料等,并规范制作文件封面,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若税务管理人员离职,应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经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借阅或者复制税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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