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协议书
甲方:协议号:
地址:签订地: 宁波
乙方:宁波江东来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7月20日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689号
新天地国际商务大楼12号楼1103室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汽车附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1. 甲方负责对外洽谈,订立外销合同,组织货物生产并在乙方要求的截关时间前送货
到仓或装柜。
2. 乙方负责订仓、报关、信用证收款方式下的交单、结汇、核销、退税。
3. 甲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资料给乙方;对于法
定检验检疫产品,甲方须及时提供检验检疫凭证(凭条)。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因书面资料与实际不符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4. 乙方负责取得提单并提供甲方境外客户所需的其他单证。
5. 货物报关出运后,乙方须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资料给甲方。
6.甲方须保证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准确、有效。
7. 甲方承担在出口及收汇环节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代为垫付的费用按实由甲方承担,
并从支付给甲方的人民币货款中扣除。
8. 在收到外汇和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银行实际结汇汇率,扣除上述
出口费用和出口代理费用(按实际收汇金额,每1美元收取人民币0.15元),将净收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9.退税款支付时间:在收到报关单退单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退税款支付给甲方。
10.乙方仅承担外销合同的出口代理义务,所有因履行外销合同所产生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承
担。出口货物如发生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储运、知识产权、外汇收汇、国外客人索赔等涉内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受理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1.如国家调整外贸、退税、利率、汇率等政策而对一方或双方产生明显不利时,本合同应
相应调整,以减轻受影响方的损失。
1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