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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理工大教〔2009〕57号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立项方式,给予教改项目经费支持与政策保障,鼓励教师对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管理运行机制及评价体系、现代教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的改革进行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项目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为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第四条 项目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有利于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项目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和研究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教改项目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我校在岗的教师或各级管理人员。 2.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3.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要求具有副教授(及相当职称)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七条 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的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拟定并发布年度教改项目立项指南。

2.个人自愿申报。申报者需按要求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经院(部)审查批准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按照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应用价值、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进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项目。

4.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并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定期向院(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中期与结题时通过院(部)向教务处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与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检查。

第九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准发文一个月内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项目开题论证书》,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成员分工合理,成果形式明晰。逾期不交《开题论证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各院(部)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实施期间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时间过半后主动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报告》,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对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支持;对进展迅速、效果显著的项目,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对不提交中期报告,或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学校将减少或中止对其经费上的支持,直至追回已拨的款项。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结题。实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制度。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

1.凡通过验收项目,其结论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延期方案(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其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主持新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3.凡通过验收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检查同意后方可更改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金,对校内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予以一定经费支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立项后先拨付50%作为启动资金,视其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决定后期支持额度。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所立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参加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和差旅费、资料费(含与项目有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购置费等)、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结题验收费以及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核拨至项目所在单位。教学改革经费报账,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凭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超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教改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09年8月第一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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