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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理工大人„2015‟6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年3月25日

-1- 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和规范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对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领导。各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养工作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教师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教师引进和培养,坚持“控制编制,按需引进,调整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优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重点的教师需要,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各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博士。教师引进计划由各学院每年年初申报,人事处依据核定的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各学院岗位编制数、学院岗位需求等制定年度教师引进计划,报学校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五条 引进教师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

-2- 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二)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的能力。

(三)除个别专业外,所引进教师均须获得博士学位(全日制),原则上所获博士学位非我校授予,且第一学历为高水平大学(如“985”、“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第一学历专业及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岗位的学科(专业)具有密切相关性。

(四)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成立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兼任。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人事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七条 教师公开招聘每年开展1-2次,由人事处根据年度教师引进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依照发布信息、应聘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试教)、综合考评、体检、组织考察、学校审批、公示、聘用的程序开展。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招聘博士或讲师(实验师)及以上职称的岗位教师,不设开考比例,不设笔试环节。非博士教师岗位招聘,其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低于3:1的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并设笔试环节,笔试内容为政治理论、职业规范、专业知识等。

-3- 第九条 应聘人员需提供的材料:《长沙理工大学新教师岗位申请审批表》、原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政治思想情况鉴定表》、身份证和各层次学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成绩单、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等。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把政治关,政治思想情况鉴定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组织考察未通过者“一票否决”;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从符合招聘条件、以统招统分身份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站且出站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选留任教。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引进教师首聘期为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在3年聘期内,因个人意愿且非考核不合格者需调离或辞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聘期年限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第三章 新引进教师培养及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引进教师实行三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重点在政治思想、职业规范、教学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引领和培养。

第十四条 学院必须为新引进教师指定专门培养导师,通过

-4- 制定计划实施完成三年培养期的培养工作。培养导师应具有教授职称、较高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优良的师德及高度的责任感。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新引进教师符合博士后入站条件的优先采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方式开展培养工作。每位培养导师同期培养新引进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教师培养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兑现待遇和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新引进教师需完成考核的目标任务在聘任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新引进教师在培养期内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新引进教师一般要完成培养期目标任务、经考核合格并续聘者,享受以下资助(经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科研业绩特别优秀的新引进教师可免于培养期考核,先行享受):

(一)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

海(境)外知名高校(QS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排名前100强)博士,且第一学历属国内211高校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5万元,提供安家费30万元(分 5年支付)。

(二)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

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提供安家费15万元(分5年支付)。

第十七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新引进博士教师,分别享受

-5- 有关资助。

第十八条 新引进博士教师从报到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四章 教师学历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报考单位应是“985”、“211”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励非教师岗位人员(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被聘为专任教师岗位者,则按新教师培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资助。本条适用于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二十一条 在职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在职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报考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报考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人事代理人员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

-6- 攻读博士学位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形式参照新引进教师三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执行(已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免于培养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按照培养协议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予以报销培养费(凭学费发票一次性报销,理工科按学制5年、其他学科按学制4年,每推迟1年获得学位,学校减少资助培养费0.5万元,下同)。科研启动费需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按以下类别予以资助:

(一) 2009年7月1日前录取,2015年4月1日后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或者2014年4月1日后获得其他学科类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含已报培养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二)2009年7月1日后录取,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且签订了培养协议的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职学历培养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校内在职教师同等对待,绩效工资由学院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酌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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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

(三)攻读省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从获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二十八条 在职学历培养期间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的,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在职学历培养期间,以就读学校研究生身份选派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需经我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未经我校批准私自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在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回校报到工作者,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获得学位后回校工作未满5年者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资助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学费,并按未完成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第五章 教师非学历培养

第三十条 教师非学历培养计划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处申报,并由人事处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非学历培养。

-8-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培养包括博士后研究、新教师岗前培训、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工程(实践化)培养及其他业务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培养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

(一)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分为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不鼓励教师在职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各学院同期在校外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的3%。申请校外博士后研究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3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服务期保证金6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博士后研究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出站后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如出站后超过1个月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不回校工作,学校作除名处理,不退还服务期保证金。

-9-

(四)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不受以上条款约束,出站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教师岗前培训

(一)新引进及在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应按计划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学校办学理念等)和全省统一考试。凡在统一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新引进教师解除聘用合同,非新引进教师降级聘用。

(二)岗前培训的教师培训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国内访问研修

(一)国内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内(不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为期半年至1年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简称国内访问学者。

(二)分为校派和院派两种形式。校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资助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

-10- 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四)校派国内访问学者除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另可资助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费用。两者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院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名教师,且同期在外的访问学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院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学院或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国(境)外访问研修

(一)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境)外(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1年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分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校联合资助派出、我校独立资助派出及自筹经费派出等形式。

(三)申请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有关选拔、资助政策和出国(境)的有关条件。

-11-

(四)经学校批准,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从出国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待按期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其暂停发放的工资。

(五)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可报销部分出国前外语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但不超过8000元。

(六)国(境)外访问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不得违反我国及研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实践)化培养

(一)为提升理工科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人文社科类教师社会实践能力,学校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工程(实践)化培养是指到到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为期3至6个月的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实践)工作和交流。

(二)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需要,积极为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搭建平台,建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基地。

(三)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校派工程(实践)化培养教师在培养结束后应提供工程(实践)单位出具的培养情况鉴定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学校予以资助每月2000元以内的住宿、差旅及交通费,每人总额不超过6000元,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各学院同期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10%;院派工程(实践)化培养费用由学院或

-12- 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一)业务培训指各类专业知识研修、学科(专业)建设研讨、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英语和计算机能力培训等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

1.校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针对性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提供培训证书、成绩单或总结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助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差旅及交通费等,下同),培训费用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予以一次性报销,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2.院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因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有针对性派出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同类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申请学院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学院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科学规划并组织教师参加非学历培养,有效促进教师培养资源的公平配臵,建立教师非学历培养信息库,加强教师非学历培养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培养(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一条 计算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所涉服务期时,不包括脱产参加校外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

-13- 研修的研修期。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要求调离我校的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提交调离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其中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申请调离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调离的教师必须按相关政策办理完毕人事调动手续。

第四十三条 要求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需提交校内调动申请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非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时间满8年者,经批准可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任职。鼓励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经批准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长理工大人„2010‟18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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