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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送达难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案件送达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论文提要: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离婚纠纷案件是人民法庭几乎每天都要面对的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因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双方到庭诉讼与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密切相关。然而当事人大量外出务工,居无定所,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造成因送达不到而影响案件的审理,为此,分析其成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离婚案件 送达难 成因 对策

城乡一体化发展迅速,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增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造成当事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按户籍地址无法送达。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其流动性大,且租住地经常发生变动,发生离婚纠纷后难以联系其本人。离婚案件当事人长期分居,一方长期离家,工作居住在外,致使原告方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联系地址。部分当事人法制意识薄弱,家庭责任感不强,对离婚纠纷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采取各种方法回避送达。对此,在送达副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应诉材料。公告送达是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是在无法向诉讼相对方送达应诉材料时使审理程序合法化的保障,更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让下落不明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尽管离婚案件中一部分被告接收了法院依法送达的应诉材料,但仍以各种借口拒绝出庭。这些当事人绝大多数因不同意离婚而拒绝出庭。他们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法律知识

1 匮乏,担心出庭应诉会导致离婚,不能正确衡量积极应诉与消极应诉的利弊,甚至错误地认为不出庭应诉会使原告达不到诉讼目的。由于我国法律对拒绝出庭的消极应诉行为并未进行规制,致使该行为因不能受到惩治而增多。

不愿意出庭的成因和离婚原因还与离婚原因有关,外出打工,出现婚外情,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大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少部分属于自由恋爱。 由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道德品质败坏,违反婚姻法,如同居生活、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另外农村还有少量包办、买卖婚姻现象,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这类离婚案件有增无减。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封建思想、文化差异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长期饱偿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基于上述原因,离 2 婚双方对彼此没有感情,无论哪方提出离婚,都不愿再见面,更别说应诉了。

虽然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部分法院存在这样的审判实践,但离婚纠纷案件事关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一方不出庭,对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难以查清,同时使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不利于案结事了。故谨慎的做法应在送达离婚纠纷案件应诉材料时详细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尽量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或判决,慎用缺席审理和公告送达。

但是在送达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总是不接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以各种方式拒绝,即便送达人员在当地的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也拒绝接收,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法律应当对留臵送达、公告送达进行具体规定,适当放宽留臵条件,严格规范公告送达,探索新型送达方式。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修订后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新的送达方式:一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我们所要注意的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送达具体情形,法律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当事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人拒绝签收,此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形下,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诉

3 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而不必有见证人在场。因为此时已经有拍照、录像作为证据,若还要求见证人在场,此种送达方式失去了其应有之意。但是不能将此种送达方式滥用,不能因为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其住所而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臵送达。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手段越来越丰富,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不失为一种便捷方法,但法律要求经受送达人同意才能采取此种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受送达人往往不会同意,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能够确认受送达人经常使用此种联系方式,就可以不经受送达人的同意进行送达,这样将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比如说,现在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普及,如果经查实,被送达经常利用该聊天工具和其他人联系,就应认定被送达人能够接受送达文书,而不必要经被送达人同意。

另外,对于将立案的离婚案件,应严格审理立案材料,重点审查本院的管辖权及被告户籍登记材料,以便于立案后进行送达。立案时,立案人员应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主动询问被告的居住情况,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等情况,应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让其补充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或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行起诉。防止立案后,因送达难或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搁臵,延长案件审理周期。加强审判机关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与协作。人民法庭应与辖区内相关行政部门及地方基层组织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互动关系,加强沟通联系,借助人熟地熟的优势直接送达相关材料。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

4 的法制意识。必要时通过做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间接敦促被告配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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