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许可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一证一地。
申请
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持以下资料、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公司注册所在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及复印件(适用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为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缴纳税款
正常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税,水利基金(河道费)、印花税、价调基金。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注册地缴纳,依然按照(利润25%缴纳)
这里做个对比:
从结果看,假设条件
一、企业盈利情况下,大于398400元(=99600/0.25),大于292824【=(99600-26394)/0.25】时
则企业事先缴纳所得税,最大抵扣点为99600元,故利润大于292824.则不办理证件受益最大。
二、企业在盈利情况下,小于292824元,大于0时。
则企业获得地税局所得税返还困难,99600元为不可追回,那么企业办理外管证较为划算。
三、企业亏损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办理外管证划算。
关于个人所得税情况
服务收入属于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是对的,但不应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这部分所得属于企业所得,应并入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