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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5: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通市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价格信用体系, 倡导市场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苏价检„2017‟2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通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工作,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价格诚信单位作为本地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到价格工作总体规划中。

第三条 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按照政府推动、自愿参与、综合考评、社会共建、全面监督的思路,坚持行业自律、示范引领、量质并举、强化应用的原则,做到创建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合理。

第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实行市、县(市、区)按管辖权分级实施。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日常工作。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机构、专人负责。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均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诚信单位。

第六条 申报价格诚信单位的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模范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加强价格自律,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相比,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的示范作用。

(五)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的创建周期内,无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和价格失信行为记录。

(六)有健全并能正常运行的价格组织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价格台账资料,有创建工作的规划、部门岗位个人的目标责任分解、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期限,有定期检查考核资料等。

(七)有完善的价格投诉、接受处理反馈机制,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办结率为100%。

(八)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有申报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公示牌和意见箱,并张贴价格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各界

2 的监督。

(九)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创建周期内,没有被其它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没有被其它部门列入失信信用等级。

(十)企业成立2年以上(含2年)。

(十一)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南通市价格诚信单位的商贸企业,除应达到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标准外,其单位规模、年销售额等经营指标应在本行政区同行中达到中等及以上,其他单位和企业在当地的服务范围在本地区要有一定的知晓度和覆盖面。

第八条

申报价格诚信单位的经营者,创建中要根据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要不断加强本单位员工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单位创建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活动中去。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认定工作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验收认定相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考核与消费者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县(市)区级价格诚信单位由各地自主组织创建认定,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由市

3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创建认定。

第十条 申报途径。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对照标准作初步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标准的可自愿填写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通过门户网站下载),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南通市价格诚信单位每两年认定一次,届期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届满重新申请认定。

(一)单数年上半年,县(市)区组织开展县级价格诚信单位认定;

(二)单数年下半年,在县级价格诚信单位的基础上认定市级价格诚信单位;

(三)双数年2-3季度,筛选、推荐部分市级价格诚信单位,参加省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申报,10月底前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程序。

实行按价格诚信单位层级逐级考核认定。对申报市级价格诚信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并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认定。推荐省级价格诚信单位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具体程序:

(一)日常管理暗访。邀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暗访;

(二)投诉对象回访测评。从参创单位价格投诉(纠纷)处理台账中随机选取投诉对象,回访纠纷调处的满意度,测评参创单位的价格调处机制是否运转有效;

(三)实地综合考评。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综合评价;

(四)条件具备时,在价格诚信单位认定工作中,应向同级信用管理部门申请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五)对拟授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的经营者,应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认定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认定命名。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为价格诚信单位的经营者,统一命名为“××××-××××年度××市(县)价格诚信单位”。

颁发的证书、牌匾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省统一要求分别制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地价格部门对价格诚信创建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指导,主动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价格诚信单位政策激励机制,提高价格诚信单位含金量。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诚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定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权等措施。

5 第十六条 价格诚信单位不搞“终身制”,价格诚信单位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为两年。已被认定命名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被摘牌的单位纳入价格信用信息失信记录,取消其下一届申报价格诚信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江苏省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及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将其失信记录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纳入黄名单或黑名单。

建立价格诚信单位收牌制度。对已认定并命名授牌为价格诚信单位的经营者,自授牌之日起,两年后如不申报或申报后未被认定为新一届价格诚信单位的,其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应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回。

第十七条

价格诚信单位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关停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或因故撤销建制的,须在3个月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关停倒闭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取消价格诚信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

凡是在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坚决撤销荣誉称号,列入失信单位名单,作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单位。

第十九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向上级推荐价格诚信单位工作中要严格把关。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或推荐的价格诚信单位有价格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对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当年系统评先资格。

6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价格诚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南通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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