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氧舱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说明:
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
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
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首次使用登记
说明:
1、需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具体参见《特种设备目录》和相应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和技术参数,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见办事指南中“审批(服务)依据栏”。
2、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凭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使用单位依法设立的证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或者个人身份证(设备产权为个人所有时);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验收资料(见注1);
7、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
注:
1、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包括以下方面:
(1)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需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验报告(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适用于不需要安装监督检验的);
(4)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见本注2); (5)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二、变更使用登记
说明:
1、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20年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6)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的除外),
但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使用登记。
2、压力容器数据发生变化,要重新填写《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1、改造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改造后的《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2、长期停用(1年以上)
(1)《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重新启用 (1)《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检验)
4、移装
(1)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C、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由外登记机关区域移到本登记机关区域的移装 A、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B、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由办理注销的机关签发,下同。
5、变更使用单位
(1)变更使用单位且不移装
A、原使用单位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B、新使用单位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d)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e)有关登记资料。
(2)变更使用单位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A、原使用单位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B、新使用单位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3)变更使用单位且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移装 A、原使用单位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a)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b)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c)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注: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B、新使用单位再到移装后区域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使用登记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c)标有注销标记的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d)移装后的检验报告。
6、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更名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
7、注销
说明:此处仅指报废时的注销
(1)《南京市特种设备变更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3)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原件)。
三、补证
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申请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2份);
2、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