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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常识职工须知(小编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居民医保常识职工须知

1、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称“医保”,管理机关是市人社局医保处。

2、就诊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儿童凭户口本;产妇凭“准生证”。接诊医生负责核对患者身份与上述证件的真实性。2015年医保制度规定,就诊患者必须于就诊当天凭相关证件办理门诊报销,次日及以后不再补报。

3、门诊规定:

(1)、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报销200元,其中村卫生室最高报销6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报销2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实行单日处方限额:镇级门诊西药品单日处方不超过50元,中草药(含颗粒)单日处方不超过100元,超限额部分医保系统仍按正常比例报销,费用由就诊医院承担,医院承担部分扣发科室绩效;村级门诊单日处方不超过30元。

4、住院规定:

(1)、医保住院我院起付线是200元,报销比例:80%。(通过我院1-3月份费用对比,去年起付线150元,报销比例90%,实际报销比例78%左右,2015年医保实际报销63%左右,比去年低15%。

(2)、出院带药只能为与出院诊断疾病相关的口服药或外用药,品种限5个,剂量为急性病3日用量、慢性病7日用量。

(3)、参保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床头照、汇总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单等资料由医保办留存。

5、药品耗材规定: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乙类带星号药品个人首先自负15%,乙类及乙类带星号药品中属于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的个人首先自负10%,第四代头孢菌素、ß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个人首先自负2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报销。

(2)、除目录外药品、治疗和一次性材料不予报销外,CT、胃镜、体内植入材料(国产,如:钢板、股骨头)等高值检查、材料,个人先负担20%后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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