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8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
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2018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奖补相关要求
(一)燃煤锅炉拆除。对2018年10月底前(含2016年、2017年)完成拆改的10蒸吨以上35蒸吨以下(含35蒸吨)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奖补;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给予2万元/蒸吨奖补。
(二)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鼓励整体更换锅炉,整体更换的锅炉,按照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时间节点及标准进行奖补。
(三)天然气锅炉拆除或改用电、地能、大阳能、风能等能源的,给予2万元/蒸吨奖补。
(四)2017年3月1日后,不在2016年、2017年燃煤锅炉拆改名单的企业,新建项目的天然气锅炉不在奖补范围内。
(五)工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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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工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示范工程建设进行奖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环保手续(环评文件:拆改时环保部门出具的锅炉验收意见:排污费缴纳证明)、营业执照、现场核査意见、检测报告、工程投资转账证明、改造工程合同。
(二)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进行奖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环保手续(环评文件;拆改时环保部门出具的锅炉验收意见;排污费数纳证明)、现场核査意见、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年检报告(常压热水锅炉不需要此项)、营业执照、锅炉整体更换购置发票、工程投资转账证明、改造工程合同。
(三)天然气锅炉、燃煤设施、生物质锅炉及煤气发生炉拆除进行奖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环保手续(环评文件;拆改时环保部门出具的锅炉验收意见;排污费缴纳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年检报告(煤气发生炉、常压热水锅炉不需要此项)、企业营业执照、设施拆除前后照片、因客观原因锅炉主体未移位的需提供辖区内环保督查部门监察记录。
三、奖补程序
现场核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递交奖补申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奖补所需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查确认后提出资金奖补意见上报市环境攻坚办;市环境攻坚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交市财政局拨付相应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最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标准拨付相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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