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建设局
行政效能告诫制度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一)因分管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3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的;
(二)对县行政效能监察室转办的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件督办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三)因分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 1
治理的;
(四)因分管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单位行政首长行政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当年行政效能监察考核被“黄牌警告”的;
(二)本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一年内被投诉5起以上,并经调查属实,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对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予告诫的;
(四)本单位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五)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行政效能告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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