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安全告诫制度
(一)公司实行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二)安全告诫由车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要做到简明扼要,以正面提醒为主,并根据营运客车驾驶人的特点,突出重点,增强效果。
(三)每天或每班对出车的营运客车驾驶人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告诫,并针对不同营运客车驾驶人和当日的天气、路况、行车方向、旅客的流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告诫方案,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当面进行询问、告知。
(四)安全告诫工作流程:
1.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出车前到达发车现场进行安全告诫。
2.观察营运客车驾驶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和情绪表现,确定是否适宜驾驶车辆。
3.询问了解营运客车驾驶人的休息与睡眠、近期工作与生活、是否饮酒和服用药物等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
4.检查营运客车驾驶人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车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明》、《替班通知单》是否齐全有效,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等。
5.督促营运客车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6.通报天气变化情况,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道路情况。
7.叮嘱营运客车驾驶人牢记安全第
一、谨慎驾驶,不超员、不超速,按规定途中休息,确保行车安全。
8.告诫过程中发现营运客车驾驶人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9.告诫及特殊情况处置完毕,填写告诫记录并由营运客车驾驶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0.特殊情况下,不能到现场对营运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告诫的,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监控信息及其他有效途径进行安全告诫。
(五)告诫记录应有以下内容:营运客车驾驶人的姓名、车辆牌号、运行线路;告诫的时间、地点;重点查看的结果和告诫效果以及必要的处置情况。
《安全告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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