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一定义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组成;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⑶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⑷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⑸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的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⑹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会员身份证明。
⑺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⑻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另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收取费用。
《如何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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