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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

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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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3)使用军队房产的,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

3 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

1、

2、4项材料。

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推荐)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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