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必须事先到街民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祭祀后必须放回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内必须按序停放。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七天后统一焚烧。
七、公墓管理费收取按每座一年12元,在清明节期间由管理员一次性收取。
武湖街民政办
2013年3月1日
《公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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