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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清明节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52:2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汇报

2012年清明节前期森林防火工作汇报

清明将至,近段时期气温回升,风力加大,火险等级不断升高,加上受传统祭祖方式的影响,清明上坟祭祀、烧纸焚香、燃放爆竹等现象给野外火源的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也给森林火灾带来很大的隐患,我办为确保全办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上级防火文件指示精神,强化组织明责任,多措并举抓落实,全力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明节前期森林防火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将上级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落到实处,我办要求各个社区、合作社将森林防火作为重要日程来抓,不可懈怠。并于2012年3月25日调整了我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由书记任政委,主任任指挥长,XXX主任、XXX部长为副指挥长,各集体经济合作社主任为成员,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修订完善了《郊区桥南办事处2011-2012年森林防火预案》。

(二)强化措施,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在进山显眼地段刷写护林防火标语30余条、设立防火警示牌11块,悬挂防火横幅5条,张贴铜陵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给巡山人员发放护林防火袖章,全办配备22名护林员,广泛宣传文明祭祀上坟,降低火灾发生率。

2、加大投入,对防火道进行开设清理。XXX清理了3000米的防火道,在坟场较集中的区域也进行了集中清理,面积约40亩。并在坟山周围用挖掘机开辟了长2000米、宽4米的防火道,总投入约3.7万元;XX也在重点区域(XXX小倪村)用挖掘机清理了2000米防火道,坟山片已全部砍伐清理。

3、组建队伍,补充物资贮备。XX组建了应急扑火分队,由武装部长担任队长,队员18人。全办5个相关社区,每个社区都组建一个应急分队,队长由社区民兵营长担任,全办扑火队共124人。森林防火扑火队配有风力灭火机8台、手电80个、水枪15把、2号工具173把、灭火弹171枚、铁锹145把、水壶172个、扫把60把。

4、加强重点区域防范。XXX、XX和毛竹园及铁矿片区,XX等都安排了专人看守,进行实地监控,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三)采取果断措施,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清明节即将来临,野外踏青,上坟扫墓等活动大幅度增加,极易引发火灾的严峻形势,要求全办各单位,一要切实采取果断措施,管住火灾源头,要做好人员安排,驻点巡查,确保责任到人。特别要加强对坟地、墓地的巡查力度,实行重点防范,设专人严防死守。二要加大管护力度,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三要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准备,扑火队伍时刻处于安全扑救的临战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迅速出击,实现“打早、打小、打了”,防止大的森林火灾发生。

(四)落实值班制度

办事处、各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上通下达,妥善处置火情,确保万无一失,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森林防火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防火队伍标准化建设较低,机动反应能力较弱,人员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作战能力有待加强。

(二)防火物资装备配备不齐全,装备维修保养欠缺。

(三)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防火队伍建设,将较优秀的民兵纳入防火队伍,并结合武装部的专业培训对防火队员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重点时期组织队员快速集结,对灭火装备进行训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和其他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提高机动能力和作战能力,真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二)确保灭火物资和经费保障,加强森林防火装备配置,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一旦发生山火,能拿得出,用得上,做到安全快捷,不误战机。

(三)我办林地面积较广,管理难度较大,需完善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地形、地貌、面积、森林蓄积量等信息内容科学规划,责任到人,村领导包片,护林员包山;实行奖惩,对防火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发生火灾有直接责任和监管不到位的给予严惩和处罚;建立全覆盖、立体化的责任体系,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全程贯通的工作格局,有效地落实森林防火工作。

我们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只要我们组织宣传得力,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人人增强防火意识,个个随时随地注意防范,我办的森林防火工作一定会取得较好的成效,向区政府领导,向全办广大人民群众交出一份较满意的答卷。

2012年3月25日

推荐第2篇: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葬骨灰,必须事先到街民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祭祀后必须放回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内必须按序停放。

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七天后统一焚烧。

七、公墓管理费收取按每座一年12元,在清明节期间由管理员一次性收取。

武湖街民政办

2013年3月1日

推荐第3篇:公墓工作总结

品牌推广部工作总结

一、2011年度(1-9)月份工作情况

2011年1-9月品牌推广部严格按照公司的布属与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工作完成情况良好。工作安排合理,执行中基本附合公司要求。在墓区规划设计中存在不足及时进行汇报、经验总结。

二、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顶规章制作执行,无任何相违背行为。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

企业没有差错界定与处理制度,相关制度未进行汇总,且处理执行不严。

附:公墓某单位差错界定与处理制度 一)、差错处理标准

特级差错:企业给予开除并不再次录用,负有刑事责任的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A 级差错:罚款600元;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原数赔偿,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员工大会上做出深刻的检讨,企业内部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个人档案

B 级差错: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员工大会上做出深刻的检讨,企业内部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个人档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原数赔偿

C 级差错:写出书面检查员工大会上做出深刻的检讨,企业内部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个人档案。

D 级差错:部门内部会议给予批评。 二)、差错界定:

特级差错:

1、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2、未经允许泄漏企业机密、恶意造成客户资料丢失的

3、恶意散布消极言论的

A 级差错:

1、未按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工作而导致差错的

2、主观意识损坏企业设备设施的

3、报错墓位号而导致卖重号、卖错号的

4、未按时兑现向客户承诺的

5、传达电话传真等信息错误或延误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

6、未及时发现、落实监控显示异常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 B 级差错:

1、非主观意识造成企业设备设施损坏的

2、导购过程中未向客户介绍清楚墓价及特殊收费的

3、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给客户大于2%优惠的

4、验碑未验出问题而引发客户投诉的

5、碑文录入后未与客户核实准确而引发问题的

6、因工作态度引发客户投诉的

7、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客户资料丢失的

C 级差错:

1、出现特级或A级差错的未独立上岗的试用期员工的师傅

2、未经领导批准夜不归宿的

3、出现差错未及时上报的

4、因工作失误导致多收客户费用的

5、传达电话传真等信息错误或延误但未造成企业遭受损失的 D 级差错:

1、领导布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

2、工作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超过2分钟的

3、不按照企业《着装》、《坐立行》制度执行的

4、非工作学习原因而不按时熄灯的

5、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岗、调班的

试用期员工在独立上岗后工作中出现特级、A级差错者一律不予转正,出现B级差错的推迟两个月转正、出现C级差错的推迟一个月转正,验碑出现差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验总碑人员承担企业损失的20%。

三)、工作差错的处理程序

1、差错发生后,不论任何人发现,原则上先反映到部门经理处,由其负责落实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

2、差错一经查实,原则上先由责任人根据《差错的认定与考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经理层会议讨论后执行。四)、规定中未列出的工作差错,可根本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分管工作中提出新的工作思路 1)、新员工入职时安排到一线学习一周左右。因企业现阶段无新员工培训方案,而从事品牌推广与设计工作,如不了解企业、不了解殡葬行业、不懂得销售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展工作、融入团队。 2)、部门员工每周提出一条环境改进的合理化建议,加速企业的环境建设。 3)、每天上班后与下班前与工程部到各施工工地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进度,现场解决落实问题。

四、岗位职责

认真履行了本年度岗位职责中各项要求,无不作为、乱作为、不能作为的情况。

五、工作责任心

将本职工作当作自身的一份事业来做。工作中确实有难处,但办法总比问题多的多。

六、部门之间本位主义、团队协作、“沟通”难表现在哪些方面、处理意见

品牌推广部在团队协作上本着为一线服务为宗旨,企业利益高于一切,与各部门紧密配合,无本位主义现象。

沟通协调“难”主要是领导者的心态问题。

七、存在的问题解及解决改进情况

在对墓型设计时出现墓碑偏大,与区域环境不符的情况。在公司各领导的协助下及时进行墓型安装的调整,并制定墓型尺寸设计标准。

八、工作安排的条理性、执行公司计划情况

2011年品牌推广部严格按照公司的布属与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执行期间在宣传资料制作、文案撰写方面存在不足,执行人代双峰不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计划在11月份进行人员调整,重新招聘一位能胜任文案撰写、活动策划、平面设计工作的员工。

九、工作中廉洁自律工作的自查

严格执行了有关的制度规定,无一例不廉洁行为。

十、自我不足问题的提出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2、加强部门管理,提高团队业务水平与执行力。

推荐第4篇:公墓、陵园

陵园绿化的宜采用常青、无香哧植物。 乔木类:松树、柏树、槐树、香樟树

灌木类:冬青、茶花、茶梅、海桐、大叶黄杨、女贞、各色杜鹃、栀子、紫微、石楠、含笑、南天竹

花草类:菊花、朱顶红、宣花、波斯菊、一串红、大丽花、美人蕉、菖蒲、石竹。紫罗兰、勿忘我、沿阶草

松(五针松、马尾松、雪松、白皮松等)、柏(桧柏、侧柏、刺柏、龙柏等) 常绿树种有:广玉兰、桂花、女贞、海桐、茶花、石楠、香樟、枸骨冬青、罗汉松、木莲、法国冬青、栀子、棕榈、夹竹桃等。

银杏、水杉、金钱松如果搭配的好,也能充分体现不同树种在墓区绿化中的作用等。

1、表现怀念吊念之情的垂丝树种有:龙爪槐、垂柳、垂柏、垂枝桃、紫藤、凌霄等。

2、花卉尽量选用白色、黄色和蓝色系花卉品种。白色象征纯洁,黄色象征高贵,蓝色象征幽静。品种有:白花月季、黄花月季、白花木槿、黄花石榴、栀子、广玉兰、马褂木、含笑、白 梅、葱草花、望春花、木 荷、紫 藤、雪青色紫薇、紫玉兰、鸢尾花、紫荆、黄山栾树、桂花、腊梅等。同时要注意花期的搭配,保证春夏秋冬都有花卉绽放。

推荐第5篇:公墓规划

1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及推进殡葬改革酌有关要求,缓解由于城市空间拓展所导致的殡葬设施用地(主要是公墓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酌矛盾,2006年南京市编制了《南京市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其中,公墓体系规划是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

国内关于公墓体系规划领域的研究较少,

总体进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编制内容和技术标准也远未形成共识。为了科学编制公墓休系规划,本文首先建构了由“三结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空间布局结构)组成的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通过对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司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建立了公墓体系规划的南京地方技术标准。

2基本概念解析

公墓相关概念和公墓规划体系是本文研究的基础下台,但鉴于匡内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首先就这两方面进行初步介绍。 2.1公墓相关概念解析

公墓是公共墓地的简称,是公众安葬死者的遗体或骨灰的场所,是殡葬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公墓在空间构成上分为三个层次:墓穴、墓区、墓园。墓穴分为骨灰墓穴、室内墓穴(包括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墙等)、生态墓穴(包括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三类:墓区由墓穴、穴间道、穴间绿地共同组成;墓园一般由 墓区、墓园道路、停车设施、绿化和建筑等五类用地组成。 2.2公墓规划体系构成

公墓规划体系与城市规划体系相对应,也包括体系规划、选址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面。公墓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结构”的规划;公墓选址规划主要

任务是公墓的选址布局;详细规划主要任务是墓园的平面布局设计、环境设计和配套设施规划等。

3公墓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本文从规划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参考不同类型的同层次规划(如城镇体系规划),初步构建了公墓体系规划“等级规模结构、职能分工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三方面的编制内容。

3.1等级规模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等级规模结构是指公墓按照用地规模(或穴位数) 排列形成的等级体系。是确定各公墓规模酌主要依据。等级规模结构规划主要包括墓穴需求量预测、墓园用地规模分析和公墓等级规模划分三方面内容。 3.1.1墓穴需求量预测

规划期内墓穴需求量包括规划期内累计死亡人数的需求量、迁移安置

量及不可预知量,并扣除规划期内产生的无主坟量。通过墓穴需求量的分

析。可分别预测出墓穴需求总量、分区县镇乡墓穴需求量、分区县镇乡经

营性和公益性墓穴需求量等。 3.1.2墓园用地规模分析 鉴于墓穴类型多样、基园用地构成多样。首先分析出各类墓穴(包括墓区)的平均占地面积,然后结合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墓园五大类用地比例,综合分析出墓园用地总规模、分区县镇乡墓园用地规模、分区县乡经营性和公益性墓园用地规模等。

3.1.3公墓等级规模划分

在墓园用地规模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公墓的规模标准(包括小型公墓、中型公墓、大型公墓)综合公墓的服务对象等因素。划分公墓的等级规模结构。 3.2职能分工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职能分工结构是指公墓按照不同职能组成的分工体系、是公墓建设标准酌主要依据。

公墓功能一般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职能,是死者安息地,是埋葬死

者或其标志物的地方;二是文化功能,包括追思缅怀功能、传承功能和更生

功能等;三是生态功能;四是休闲功能。根据公墓所处区位、服务对象、自然条件等的不同,在满足公墓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对公墓的各项功能进行组合,突出特色功能,避免公墓功能的单一化局面,建立多元化酌职能分工结构。 3.3空间布局结构的主要内容

公墓体系规划的空间布局结构是指公墓钓空间分布模式,是指导公墓选址布局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墓的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应以区(县)、镇(乡),为基本单元,按照国家、地方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基本单元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城市化进程、公墓布局区位、公墓服务半径、基地自然条件等,确定分区域的公墓空间分布模式,包括均衡式、集中式、分散式等多种模式。

4公墓体系规划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实际上是编制内容中具有一般规律性的定量或定性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的剖析,将其技术标准体系分为三大类九小类(表1)。以下,本文通过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章梳理、实证研究、民意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对南京公墓体系规划中的地方技术标准进行探索。 4.1法规规章的支撑

通过对城市规划行业和殡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表2),发现前者更多关注城市,忽略了包括公墓用地在内的非集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后者侧重于殡葬行业管理,对专项规划编制关注不够,并且原则性、方向性的要求较多,能够直接指导规划编制纳技术标准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4.1.1骨灰墓穴面积

国家第十一条、江苏省第十二条、南京市第十五条均针对墓穴面积作出

了规定:一是国家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二是江苏省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双穴不超过1平;三是南京市规定经营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公益性公墓每穴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1.2平。 4.1.2公墓服务对象

国家第九条、南京市第二千二条均针对服务对象作出了规定:一是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限于本乡村或经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划定的邻近无公益性公墓的乡村的死亡人员骨灰;二

是经营性公墓服务于城镇人口。 4.1.3公墓布局区位 国家第九条、第十条和南京市第二十二条均针对公墓布局区位作出了规定:一是公益性公墓位于本乡村或邻近乡村;二是经营性公墓布局不受限制;三是公墓不得位于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4.2实证规律的支撑

通过对南京和周边城市实证案例的归纳总结,发现在新型墓穴面积、墓园各类用地比例、公墓规模标准三个方面,存在规律性的结论,具体如下: 4.2.1室内墓穴、生态墓穴面积

国家、地方法规规章规定了骨灰墓穴酌占地面积,但对于室内墓穴、生态墓穴两个新型墓穴形式并未做出定量规定。通过借鉴周边城市经验,结合南京实际,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归纳出室内墓穴和生态墓穴的面积。 (1)室内墓穴。

室内墓穴包括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廊、骨灰墙等立体化的骨灰存放方式。目前,一般骨灰堂每穴占地为0.1平—0.5平。为节约利用土地,建议按照平均每穴占地面积0.1平进行土地需求预测。 (2)生态墓穴。

生态墓穴有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能够体现我国传统信奉的“入土为安”的思想,又能够复合利用土地,将殡葬与绿化有机结合,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绿化建设,符合殡葬改革的方向。

植树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树下,挂牌标记。此类安葬方式树间距为3m,每棵树下布置两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4.5平。

花坛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花坛,做简单标记。按照间距30cm布置1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0.09平(图4)。

草坪葬——将骨灰直接埋入选好的草地,做简单标记。按照间距1m布置两个墓穴,平均每穴占地0.5m(图5)。

上述3种类型墓穴平均每穴占地约为1.7平。 4.2.2墓园各类用地比例

对南京市现状环境、设施、经营状况较好的9座墓园中墓区、绿地、停车、道路、建筑各个部分用地比例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这五类用地比例大致为15:3:1:1:1,墓区与其他配套设施面积比例大致为3:1。 4.2.3公墓规模标准

对南京市现状公墓的用地情况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发现公墓规模标准基本可分为小型公墓、中型公墓和大型公墓,占地分别为10亩以下、50亩以下、50亩以上。

4.3民意调查的支撑

通过法规规章梳理、实证案例总结,对照公墓体系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发现在拜祭年限、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公墓职能类型和公墓服务半径等四方面仍存在技术标准缺项,而且这四方面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采用民意调查的方式开展研究。

本次民意调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由各区县殡改员组织发放并负责回收司卷,对南京市域十一区两县(包括六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酌全部街镇20周岁以上的居民进行调查。每个街镇发放2口份调查问卷,最终回收司卷2 52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2137份,有效率为84.8%(问卷完整或主要

数据齐备,且不存在雷同性视为有效)。调查样本的典型性强、代表性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意调查结论的准确性。 4.3.1拜祭年限

通过问卷调查发观,绝大多数人拜祭至祖父辈,按20年一代计算,一座坟墓的拜祭午限约为40年,此后可能成为无主坟。而且拜祭年限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老六区拜祭年限约为40年,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拜祭年限约为60年。 4.3.2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

(1)现状以骨灰为主,并且老六区采用骨灰墓的比例高于郊区县。

南京市在从土葬到火葬的第一次殡葬改革中工作成效显著,人们大多已采用骨灰墓穴、骨灰深埋等墓穴形式(合计约占86%),但是目前基本没有采用室内墓穴、生态墓穴等新墓穴形式。而且现状墓葬形式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远郊区县、近郊区和老六区遗体墓所占比例依次递减,而骨灰墓和骨灰深埋所占比例 依次增加。

(2)新型墓穴形式接受度较高,并且与教育程度呈正相关,老六区新

型墓穴形式接受度高于郊区县。由问卷调查可知,在7种新型墓穴形式中,骨灰深埋的接受度最高,室内墓穴的接受度总休高于生态墓穴。而且新型墓穴形式意愿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老六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树葬、花葬、草葬等新型坟墓形式意愿的比例依次递减,骨灰深埋的意愿比例依次递增。可见,对于

型墓穴形式接收度、老六区高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

此外。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对新型墓穴的接受度也高。除了骨灰深埋形式外,其余6种新墓葬形式的可接受程度中,均呈现由大学及以上、高中、初中和小学及以下依次递减的规律。

综上所述,“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考虑到人们对于新型墓穴形式的接受需要一

个较长的过程,因此近期仍然以骨灰墓穴为主,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酌逐步提高,中远期室内墓穴、生态墓穴酌比例相应提高。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其十近期室内幕穴比例略高于生态墓穴,远期则成此消彼长的态势;二是老六区、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各类墓穴规划预期比例”采用不同标准,新型墓穴比例呈递减趋势。

4.3.3公墓职能类型

在扫墓活动形式的意愿中,亲朋好友间聚会是扫墓活动的主要形式(约占4口%)。扫墓活动形式酌意愿存在一定的空间布局规律:亲朋故友间聚会是最主要的形式、旅游郊游、休闲、欣赏风景、陶冶情操的活动均是老六区和近郊区的第二选择意愿,而气氛悲痛、场面严肃的活动则是远郊区县的第二选择意愿。这孙规律与地区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一定相关性。

综上所述,公墓在满足死者安息地这一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不再局限于缅怀先辈的功能,聚会、休闲、观赏、教育等新型功能逐步加强,而且随着市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结合现代公墓的生态化酌发展趋势,按照公基主导功能的不同。公墓职能类型可以分为生态型、公园型、旅游型和纪念型等四种职能分工类型,不同职能公墓的建设标准和适建地区基本况如表3所示。 4.3.4公墓服务半径

问卷调查表明,“公墓服务半径”没有统一的标准,老六区、近郊区、远郊区县对十公墓距离的接受度20km、1口km、5km逐步递减的趋势,可贝,公墓服务半径与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相关,哇,并

且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于公墓距离的要求也会逐步放宽。 5结语

本文在建构公墓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法规规章梳理、实证案例总结和民意司卷调查三种途径.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墓体系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共包括三大类九小类。鉴于公墓体系规划的一些技术标准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进步程度、生活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因此南京市的经验不可简单复制。今后我们可拟选择有代表,吐的不司地区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以进一步探索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的公墓休系规划的技术标准。

推荐第6篇:公墓流程

四、申办程序

1、公墓建设单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形式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同意的,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区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五、申办期限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初审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二)民政部门初审期间,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墓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墓服务证》。

六、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公墓规划图;

4、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二)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1、初审材料和县(市、区)、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2、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3、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推荐第7篇:公墓请示

关于建设公墓的请示

县委、县政府: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但公墓建设仍然是个空白,公墓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象征着现代城市的文明程度,它的缺失会带来一些不和谐影响,特别是在我县全民招商、大上项目的环境下,由于公墓建设的滞后带来的问题日益显现。首先,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墓地零散地分布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各个区域,致使项目建设无法避开墓地,受可葬土地资源紧缺的影响,有的墓地需重复搬迁,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城市及项目建设的成本。甚至有的坟地无地可搬迁,造成坟主漫天要价,延期了工程,更有甚者使项目搁臵。第二,由于县城区不断向外延伸拓展,城区土地已被大量征用,并且有扩展趋势,城区居民将面临失去自有土地的事实,出现逝者无地可葬的尴尬局面。

为此,我县建设公墓势在必行,本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项目拟选址@@@以北、%%%以西,占地1000亩(南北长1000米、东西宽660米)。

妥否,请批示。

县民政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公墓管理处工作总结

服务至上,勇于攀登,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新洲区公墓管理处2011年度工作总结

长期以来,新洲区委、区政府把殡葬改革工作始终列于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之一,而殡葬改革工作现状是重“殡”轻“葬”,单腿式走路,单纯追求死亡火化率,乱埋乱葬较为突出,公墓事业始难得到重视和发展。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多年倡导的殡葬改革,就是反封建,消除陋习,解放思想,破除迷信,节约土地,保护资源。这是关系到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殡葬工作落脚点就在“葬”,“葬”的问题解决好了,人民生活才能安居乐业,生态环境才能良性循环,土地资源才能合理利用,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根本大法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今年以来,公墓管理处的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科室的具体督促和邾城街、阳逻街、汪集街党工委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工作人员抢抓机遇,大胆创新,科学决策,克难奋进,克服单位条件差,上班路程远,工作难起色,职工委屈多的诸多困难,圆满完成了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经济目标任务:2011年度,局下达经济目标109.62万元,截止12月16日,已经完成经济收入115万余元,超额完成目标任务6万余元,达到冲刺目标。

2、业务目标:较好完成全区公益性公墓规划与建设,新建仓埠陶山农村公益性公墓,招商引资成效显著,阳逻万福净土和汪集锦辉两个生态陵园已具相当规模,形成全区“九龙”、“青龙”、“万福”、“锦辉”、四驾齐驱的陵园发展态势。

3、共性目标全面落实

工作中既发展了软环境,又完善了硬件设施建设。作风建设、大局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文明创建、城管革命、执政行为能力群众满意度100%。

二、工作做法

(一)、狠抓学习教育,提升服务意识

我处全体干部职工始终以“替天下人尽孝,让两个世界人都满意”为服务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党性教育,宗旨教育;紧紧围绕“阳光民政、和谐民政、廉洁民政”的总体构想,以开展的“优质服务月”活动、“文明城镇创建”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以服务管理为抓手,以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大力开展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育干部职工立足本职,脚踏实地,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切实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提升服务,完善自我”。从而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使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和创新服务,拓展了服务形式、服务范围、服务项目。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功能

1、开展“倡导绿色祭扫,共创和谐社会”的主题教育,积极争取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在清明节期间,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每年清明节前半个月,认真排查墓区安全隐患;二是协同交管部门作好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三是为祭扫群众提供多墓区,多方式方法烧纸,放鞭场所,工具需求;四是倡导文明祭扫,鲜花祭祀新理念,确保祭扫期间环境优美,卫生整洁。

2、创新服务项目,拓展陵园业务。我们由单一售墓,发展到现在骨灰安葬、撰写碑文、墓主瓷像制作代办祭祀等多项服务,建立了网上服务,网络、电话咨询处和预约服务项目,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基础上,提高了单位的在社会上的透明度、知名度,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规范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以开展的“优质服务月”活动、“文明城镇创建”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为契机,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使每一个干部职工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责任,全方位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设立举报电话(89357787)、意见箱,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公墓收费价格公示牌和服务公约,实行销售合同制,收费一票制管理制度,杜绝了人情价、关系价,有力提高公墓管理处的信誉。在服务中上,我们采取了严格措施,严格把好“五关”,即“定位选墓关”、“价格统一关”、“规范手续关”、“入墓安葬关”、“跟踪服务关”,把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四)、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谋划发展。

1、立足本质,着重抓好青龙陵园建设经营模式,把过去传统公墓与现代环保生态公墓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独特的发展空间,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公墓陵园建设。我们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吸取外地建设的成功经验,请专业人士,走家上门,为全区公墓陵园建设出谋划策,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2、顾全大局,识大体,上门服务,热情服务全面推动全区公墓陵园建设。大力推进阳逻、汪集生态陵园建设。使全区公墓建设形成规模。

3、自加压力,科学谋划,纵深发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建立高中低档和豪华墓区。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档案合同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存在的问题

1、宣传教育工作不力,政府对殡葬行业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2、公墓管理处人员配臵不足,服务难以跟上。

3、墓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应配臵相应安保设施。

四、今后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墓信誉。

(二)、走出去引进来,向先进单位学习,引进外地成功经验;建设两个新型墓区,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提高和完善陵园服务功能,改造完成园区道路绿化建设。

(四)、加大对阳逻,汪集生态公墓建设协调力度,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总之,2011年度在上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督促下,公墓管理处的各项工作都起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经济目标任务在完成必达目标的基础上,超过冲刺目标。在这一年里,我们始终是团结一致 ,同心协力,紧盯目标,心无杂念,牢记“一个中心”,服务“两个宗旨”,落实“三种精神”。就是以经济目标为中心,不忘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的宗旨,落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进取向上的精神,他将永远激励,鼓舞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动力。

推荐第9篇:公墓基础建设合同

公墓基础建设合同

甲方:湾沚镇石坝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孙东坤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做好工业园拆迁坟墓的安置工作,湾沚镇石坝村已将墓区的办公用房、围墙、道路建设进行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制定以下合同。

一、工程地点及范围

石坝村洪冲自然村北面与花桥镇复兴村联新自然村接壤区域内;90平方公墓办公用房、四周围墙、进入墓区的2.1公里砂石路。

二、工程数量

以完工后现场丈量为准。

三、施工期

2个月(60个太阳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1、围墙按照招标的单位价格计算,地基50公分深为标准,以红砖砌墙2.2米高,粉刷到位并盖顶,以红砖压顶混凝土压顶,每间3.5米砌一个墩子。

2、道路建设:以石坝村村级砂石路建设为标准核算。

3、办公用房:按新农村建设标准建设。

五、计价方式及价格

1、围墙建设:每米182元。

2、道路建设:按石坝村级道路标准建设,并以其标准计算18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包括厕所,按新农村建设招标价510元/平方米计算。

4下水建设:实地丈量,计算。

5、停车场建设:混凝土路面,按招标价60元/平方米计算。6绿化:按市价实地数苗木棵数计算结账。 7土方工程按石坝村当年水利兴修价格结算。

六、付款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二年年底前结清工程欠款。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心谤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保质期为两年。

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否则以违约追究乙方责任,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除外。

3、甲方必须负责为乙方施工所需水、电提供便利条件,费用由乙方支付。

4、甲方而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

5、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其它道路损坏,由乙方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施工中乙方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若出现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后果。

八、甲乙双方必须明确本合同内容,按合同办事,若一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合同内容。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推荐第10篇:公墓购买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

一、碑文

1、字迹清楚、端正、关系明确。

2、落葬者的出生、过世及安葬日期(年、月、日)必须书写明确。

3、如有特殊要求,请在碑文空白处写明。

4、碑文的提交时间:1-4月份提前15天,其它月份提前10天,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工作人员商议决定。

5、烧制瓷像者,照片与碑文同时提交,规格、式样在碑文上注明。

6、碑笺上的要求,必须填写清楚,委托人(丧属)签字有效。

二、完款:

7、交纳500元定金以下,3日内(含交定金当日)可以退定金,交纳500元定金及以上,10日内(含交定金当日)可以退定金。

8、付定金后30日内必须缴清墓款及绿化费、工本费(完款时必须带齐本陵园开出的所有票据)。不按规定时间完全款者,过期将作自动放弃定金和墓位处理。陵园有权再次出售该墓位。

9、落葬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凭安葬证书及本陵园开出的所有票据,到陵园现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下葬封墓手续,领取下葬封墓单方可下葬(封墓单请交封墓工作人员),如无封墓单,工作人员将不予封墓。

10、除公司财务、现场管理办公室及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外,任何销售人员均无权收取客户的现金和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购墓并完款后又要求退墓的客户,应当赔付因退墓而造成的损失(制作成形的如碑文刻制费、好碑碑材费、瓷像费等由客户全额赔偿),并应承担不少于墓位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此款从墓位款中直接予以抵扣。

12、下葬用车须提前24小时预约,4小时内免费,每超时1小时加收10元,以此类推。

三、客户不得自带和安装墓碑、影雕、瓷像、狮子等其他墓体附着物。如客户强行自带前列物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骨灰暂存:

13、凡在本陵园购墓,免收骨灰寄存费一年,未购墓者须交纳骨灰寄存费100元/年,临时存放收取2元/天。

14、骨灰寄放证工本费:10元/本(具体规定,详见骨灰存放管理)。

五、墓价以外须交的费用(老墓区):

15、护墓管理费:

a、墓价(标价)15000元以内:单穴300元/20年。 b、墓价(标价)15000元(含)以上:单穴500元/20年。 c、壁墓:单穴100元/20年。

注:一个穴位只安放一个骨灰盒,一个穴位或骨灰盒产生一个管理费。

16、绿化费:

壁墓50元/墓;规格墓型100元/墓;自由墓、庭院墓及其它特殊地块等订做墓型300元/墓。

17、安葬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8、封墓费:

a、双穴同时落葬80元(每增加一个穴位增加50元/穴); b、单穴落葬50元/穴; c、壁墓落葬50元/穴。

19、殡葬用品费:

a、单穴落葬30元/穴。 b、双穴同时落葬50元(每增加一个穴位增加30元)。 20、观音墓、罗汉墓、亭葬、塔墓按地墓标准收费。

六、加工费(老墓区)

21、刻字:大字4元/个,小字3元/个。墓联盖板加字:大字10元/个,小字6元/个。

22、瓷像:

a、黑白:4寸100元/张(其中含像框20元/个) 5寸14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6寸18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b、彩色:4寸200元/张(其中含像框20元/个) 5寸24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6寸28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c、“寿”字:4寸60元/张(其中含像框20元/个) 5寸8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6寸100元/张(其中含像框30元/个)。 d、拒绝外带瓷像。

23、拆碑费:50元/张。起墓费:50元/次。 碑文加急费:100元/张(从写碑当日起三日内)。

24、如有特殊加工要求的,视情况面议。

25、自选项目:

a、护灵宝50元/盒。 b、重新涂金粉描字30元/次。 c、天堂礼炮100元/组。 d、乐队送葬150元/次。 e、好碑200元/张(普通碑已含在墓价内)。 新墓区江北山

一、墓价以外须交的费用:

1、护墓管理费:

a、墓价(标价)15000元以内:单穴500元/20年。

b、墓价(标价)15000元(含)至30000元:单穴700元/20年。 c、墓价(标价)30000元(含)至50000元:单穴900元/20年。 d、墓价(标价)50000元(含)至100000元:单穴1100元/20年。 e、墓价(标价)100000元以上(含):单穴1300元/20年。 f、壁墓:200元/20年。

注:以上为单穴价,一个穴位只安放一个骨灰盒,一个穴位或骨灰盒产生一个管理费。

2、绿化费:

a、墓价(标价)15000元以内:200元/墓。

b、墓价(标价)15000元(含)至30000元:300元/墓。 c、墓价(标价)30000元(含)至50000元:400元/墓。 d、墓价(标价)50000元(含)至100000元:500元/墓。 e、墓价(标价)100000元(含)以上:600元/墓。 f、壁墓:100元/墓。

二、加工费:

1、瓷像

意大利瓷像:各种规格面议。

2、自选项目

a、福荫土150元/袋。

b、金铂:墓碑字100字内(含)800元,每超过一个字加收8元;墓盖字8元/字;墓联15元/字。 c、特殊要求面议。

三、墓区未涉及到调整的碑文、完款等注意事项和收费标准参照老墓区。

四、新墓区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龙居山陵园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日

第11篇:公墓的建设

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兴建、改造村级公益性公墓区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严格审批备案。在选址时要征得土地,林业等部门的许可,经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六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8年4月15日至5月20日):开展普查,制定方案。做好核查摸底工作,重点对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水源以及集中住宅区的乱坟、私坟实行调查登记。 第二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接受新文化、新思想,做新型农民,切实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三是民政部门根据行业规定,安排专人对此项工作指导和有效管理。广泛动员,强化宣传教育。召开动员会,并结合实际运用宣传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发动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众人皆知,尤其要加强对有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专项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整治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整治超标非法公墓和乱埋乱葬坟区。对在公墓以外乱埋乱葬和建超标墓穴的,特别是在公路、河道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内乱埋乱葬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迁移。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3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墓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有关公墓整治方面的遗留问题,转入加强对公墓的日常性管理中落实解决。

四、职责分工

乡民政办负责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由各乡直站所抽调工作组,各小组人员负责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乡派出所负责专项整治的有关治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在辖区范围内的乱埋乱葬活动。负责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取缔生产、销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无照经营墓碑墓料,打击出售墓地传销行为。

乡土管所负责区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经营性公墓规划的审查和对镇公益性公墓规划的指导与审查。

乡林工站负责做好对占用耕地、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墓穴的清理整顿的有关工作,查处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有关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并配合规划分局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的审核。 乡卫生院负责指导拆迁墓穴的消毒、防疫和环境保护处理工作。

五、今后工作的重点

1、认识上要再提高。各有关部门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因地制宜、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墓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

2、组织上要再加强。实行包干负责。乡党政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包片、包村、包组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3、宣传上要再深入。通过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普及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增进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4、责任上要再强化。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本职,落实责任,尽责尽力地做好工作。

5、部门间要再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紧密配合。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沟通,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12篇:二郎山公墓简介

二郎山公墓简介

一、规划背景

陇县位于是宝鸡北部,地处陕甘交界,全县共辖10镇5乡1个管委会,158个行政村,1000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250227人。

推行殡葬改革发展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社会主义型新农村,利国利民的千秋伟业。 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陇县目前还有一座现代化的殡仪馆、火化场及陵园,严重制约了陇县的殡葬事业发展。陇县县政府及民政局多次提出议案,筹建一座现代化的殡仪馆及陵园,推动全县的殡葬改革发展,为2015年陇县撤县设市做积极准备。

为了更好的落实政府提案议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改革相关方针政策,大力倡导文明丧葬新风,促进社会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陇县人民办实事,拟在陇县城区东侧,二龙山区域修建一座适应现代殡葬服务需要的殡仪馆、火化场及公墓“三位一体”的园林式陵园。

二、现状用地与建设状况

规划用地西侧以水银河为界,东侧以二郎山山体为界,总用地面积约352亩。自然环境得天独厚。

规划区内土地未建设,主要由水银河西侧的少部分耕地、河滩地、少量的砂石场用地及二郎山部分山坡地组成。其中,耕地约为80亩,山坡地约为230亩。 规划区北侧,宝汉高速公路从二郎山隧道穿过。

地形分析:规划区属于低山丘陵地形,二郎山最高峰顶比地面高约103米,地形起伏较大。水银河西侧河谷地宽约150米,地形较为平坦。

水银河沿规划区东部自南向北流入北河(北河为千河主支流,千河为渭河支流),河长16.8公里,发源于陇县河北乡。

综合评价:规划于位于县城近郊,自然环境优越,交通较为便利,属于典型低山丘陵,四周山峦叠抱,形成山间小盆地,是较为理想的陵园建设区域。由酝本区地质资料缺乏,在建设中应当边勘探边建设,避开不良地段,保证安全。

三、功能定位与分区结构

1、功能定位:二郎山福址园是经陇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陇县民政局负责规划建设的县级大型社会公共场所,是陇县民政局“十二五规划”中为本县广大民众生活后安排的永久安息地;是集传统文化、现代文明、建筑艺术、人文景观、追思祭祖、休闲旅游为一体的山水观光陵园,是逝者的后嗣子孙及亲朋好友瞻仰祭祀、缅怀追念的祭祖胜地。同时,根据规划要求,陇县殡仪馆也位于该园区南侧。

2、分区结构:根据规划总体构思、用地条件及功能需求,将整个规划区分为四个功能分区,九个小组团:

1、殡仪馆区,

2、陵园管理服务区,

3、墓园区,

4、生态绿地。殡仪馆区(殡葬组团):为长期解决陇县殡葬用地紧缺的问题,杜绝死人与活人争地的局面,改善丧葬过程中的传统思想和封建迷信的影响,陇县民政局在确保全县殡葬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为提高殡葬服务能力和档次,决定于二郎山新建陇县殡仪馆。近期建设按三级馆建设,远期发展为二级馆,项目服务能力稳定在每年火化900具左右。 新建殡仪馆区是为全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其功能是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谷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同时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新建殡仪馆位于陵园区南侧,占地约34亩,分别由停车区、室外人流集散区、业务办理区、殡仪区、火花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及附属用房组成。规划设计注重“生与死”的分隔,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关怀和平气氛,功能合理,交通畅流,建筑风貌注重展示地方文化特色。

陵园管理服务区:(入口管理组团)

本区包含停车场、陵园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及入口广场几个部分。主要为陵园行政管理及业务办理提供场所,并提供配套烧纸、香火、小卖等零售服务。

墓园区:墓园区因地就势,划分为6个墓地组团:墓地组团A、墓地组团B、墓地组团C、墓地组团D、墓地组团E、墓地组团F。 组团通过道路连接,可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区段,设置经济型墓地、一般型墓地、普通型墓地,设置不同收费标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为保证其公益性,一般普通型墓地所占比例应达到80%以上。墓地园区总面积约250亩。 生态绿地:(绿化组团)

保护与利用二郎山自然山体,完善其自然植被。殡仪馆区与陵园区过行绿化隔离,形成区域内较大规模的生态绿地。

四、道路交通规划

1、主要道路分级与布局

规划区道路分为三级:城区干道、园区主要道路、园区次要道路。其中:城区干道(园区个围滨河及黄崖村公路)是陵园及殡仪馆对外联系的交通干道;园区主要道路是联系陵园区主要功能组团的内部道具路,在园区中形成环形路;园区次要道路分别位于园区南北两侧,各自形成一个小环,与园区主要道路连接。

滨河路规划红线宽度25米,双向二车道,沿水银河设置10米宽绿化带。黄崖村公路红线宽度30米,园区主要道路车行道宽度7米,园区次要道路车行道宽度4.5米。

2、人行步道及人流集散广场

主要人行通道位于陵园区东西主轴线,台阶式步道,宽度10-20米。组团内部,人车分流,车行道沿组团周边开设,组团内部依地势设置人行步道,重要地段并增设人流集散广场,人行步道宽度1.5—3米。

3、停车场设置

全区分设两处停车场,一处位于陵园区出入口,一处位于殡仪馆出入口。其中,陵园入口停车场4950平方米,采用绿化停车场形式,规划容纳120辆汽车停放;殡仪馆停车场2800平方米,规划容纳90辆汽车停放。

五、绿化与景观规划

1、绿化规划

绿化系统规划采用“小分散、大集中”的手法,依托公共开放空间,通过滨河路绿化带、人行林荫道、节点绿地、大面积生态绿地等形成点线面相合的绿化体系。 规划沿水银河西侧设置8米宽防护绿化带,一方面保护水银河生态环境,一方面水银河蓄水成湖后,形成在空间上对中心水面的有机衔接。

在陵园区,沿主要道路及人行通道设置林荫道,形成一条条“绿色通道”,美化园区的生态环境。

在殡仪馆周边与陵园区交接出设置较大面积的生态隔离绿地,一方面起到隔离的作用,以保持其各自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改善美化其所处的周边环境,营造一种温馨、平和的氛围,可以缓解工作人员及参与殡葬活动人员的压抑心里。

2、景观塑造与控制、

规划主要通过对二郎山和水银河的改造利用,把自然景观有机地融入到整个园区。

一是改造水银河,修筑河堤并拦河筑坝形成湖面,沿河岸绿化带内布置小品、凉亭、柱廊等设施,并通过和园区入口广场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园林式、具有较大不面的环境优美入口中心。

二是以二郎山为背景,以水银桥东西轴线为园区主要景观轴线,通过地势高度的变化,空间的对比,形成一个层次分明、气势宏伟的视线通廊。同时,以进入园区的第一个广场为起点,向北偏移45度,以二郎山制高点为终点,规划另设置一条次要景观视觉通廊。

三是在重要节点,通过设计手法的变换,设置不周的景观素材,在营造引人入胜的景点的同时,深刻的体现本地区文化内涵及民俗风情。四是整个园内的环境设计,力求突出“人”,考虑到人在使用中的生理需要与观赏的心理需要相吻合,尽量做到景为人用,气氛平和、步移景异。

六、分期建设计划

陇县二郎山福祉园开发建设将走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道路。在保证园区区完整性的同时,力求组团划块规整,便宜于分期建设。 规划分为三期:

第一期:完成陵园管理服务区及墓园区A、B、D三个组团的建设,初步形成一个集传统文化、现代文明、建筑艺术、人文景观、追思祭祖、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社会公共场所。 第二期:结合水银河的改造,以殡仪馆区为建设重点,提高陇县县城的殡葬服务能力和档次,改善丧葬过程中的传统思想和封建迷信的影响,合理引导消费。

第三期:以墓地区C、E、F三个组团及生态环境治理为建设重点,改善整个园区的环境,最终形成一个具有追思、缅怀、传承、更生、生态、休闲等综合性功能的山水观光陵园。 为积极适应我县建设宝鸡副中心和撤县设市的战略目标,节约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城区广大人民群众的丧葬消费需求,经报请县政府同意,我县启动实施了二郎山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二郎山公墓建设项目位于距县城东北约3公里处的城关镇黄家崖村二郎山,项目规划建设占地面积352亩,规划修建墓穴3.5万座,估算总投资2400万元。 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而和“三位一体”(殡仪馆、火化场和公墓)的建设思路,自2010年项目启动以业,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先后完成了墓区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台田整理、道路硬化等基础性工作,今年重点完成了陵区内排水、水银河大桥及景观牌坊、休息凉亭等重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820万元。开挖修建了第一批200座土葬墓穴也已全部竣工投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郎山公墓总体建成后,将成为集传统文化、现代文明、建筑艺术、人文景观、追思祭祖、休闲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山水观光陵园,从根本上解决陇县城区群众“安葬难”的突出问题。

第13篇: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年十月九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十二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第三条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第四条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第五条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山瘠地的,骨灰可集中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地面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但均不得新占用耕地。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河流、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六条 公墓是殡葬服务事业的组成部分,由主管殡葬事业的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平毁公墓或出售墓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墓区或以服务为名变相经营。

骨灰公墓分为公益性骨灰公墓和经营性骨灰公墓两类。

第二章 公益性骨灰公墓

第七条 公益性骨灰公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当地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公益性骨灰公墓应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举办。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公墓管理业务受民政部门指导。

第九条 公益性骨灰公墓不得对外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是殡葬有偿服务的一项设施,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举办和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建立此类公墓或经营与此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须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建墓用地,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主要为举办地区的群众埋葬骨灰服务。对邻省(市)开放经营的,须经省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回民公墓

第十三条 回民聚居地区需建遗体公墓的,由县以上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立。

第十四条 对回民遗体公墓的管理,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

第五章 墓穴管理

第十五条 墓穴建造应节约用地。埋葬骨灰盒,单穴占地应在零点七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一点二平方米。回民遗体墓穴,单穴占地二点五平方米以下,双穴占地不得超过五平方米。

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面积上增加三至五平方米。

第十六条 墓穴可用砖石或水泥制件建造,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禁止用水泥铺盖墓穴以外的地面。

第十七条 墓碑建造一般用卧式或横式。建造竖式墓碑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第十八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区建造墓穴的,墓主应按规定交纳建墓费,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建墓费。

第十九条 公墓举办单位可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自行设立管理组织或聘用专职护墓人员,负责墓穴的建造、维护和管理。经营性公墓的举办单位,每年可向墓主收取一定的护墓费。墓主三年无故不交护墓费的,可按无主墓穴处理。

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列为永久性纪念墓穴的,免交护墓费。

第二十条 建墓费、护墓费收取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原则,各市民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在承包地、自留地建坟。已经建立的,必须限期迁出或平毁。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为活人建立“寿坟”。

第二十三条 公墓举办单位应加强管理,搞好服务,及时维修,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建立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价格管理或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土地管理、物价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4篇: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 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 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 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 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 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 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 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 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 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章名】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 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 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 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章名】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 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 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 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 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 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 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 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 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 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15篇: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七条 墓区建设应当符合公墓建设规划,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符合〘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新建坟墓应安葬在公墓内,倡导移风易俗、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无封建迷信活动,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花、草坪)等节地葬法。

第二章 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八条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定〘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十条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六)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七)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公墓单位应持批复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及省民政厅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文件;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

(五)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经省民政厅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合格证〙。验收标准如下:

(一)墓区建设地点和规模与申报材料相符;

(二)有营业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各室设备齐全,能够满足经营需要;

(三)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设立固定明火祭奠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措施,并经县(市、区)以上林业部门审批;

(四)道路、供水、供电畅通,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有固定的明火祭奠设施;

(五)待售墓穴规格符合〘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的要求,墓区按规划进行绿化。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等)墓穴不低于墓穴总数的70%;

(六)安装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和〘墓穴(格位)使用协议〙;

(七)墓区管理机构的组建与申报报告相符,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公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持省民政厅批准经营的文件、〘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告,方可正式营业。

验收不合格的,由省民政厅责成公墓单位整顿,由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督落实。整顿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超过公墓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未申请验收,省民政厅将责成公墓单位停止建设,如需继续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新办理公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申请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更名、变更法人代表、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应当报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二)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变更证明;

(四)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应当提交原合作单位协议和现合作单位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改变经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的公墓单位,凭〘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和委托代办文书,由公墓业务代办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墓业务代办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墓业务代办处不得设立分处。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经营性公墓合格证〙;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5、购置墓穴(格位)的条件和程序;

6、服务承诺;

7、工作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8、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或安放)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以前180日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费。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三)公墓单位应当根据销售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6%的税后收入预留作为专门用于发生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时的维护管理等。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预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公平、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周到,祭扫文明、安全、有序。无违法出租或买卖墓穴(格位)现象。

(五)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墓经营管理者出售墓穴(格位)时,应当要求购买人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二)按照所购墓穴(格位)标准进行安葬或安放,不得自行改建墓穴(格位);

(三)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四)按照公墓墓区管理规定的方式祭奠,允许明火祭奠的公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每年10月1日以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省民政厅。检查标准如下:

(一)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和〘墓穴(格位)使用协议〙的使用符合规定,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墓穴(格位)销售档案管理符合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墓穴建设规格和墓区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新建和扩建墓区的审批验收手续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公墓更名、变更法人代表,改变性质或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检查合格的公墓及公墓经营单位,由省民政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年检不合格的经营性公墓,由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民政厅吊销〘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公墓单位所属民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民政厅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同意注销的,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迁址,新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公墓新址审批和验收手续,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闭原址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4、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5、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三)按照政府定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无价格违法行为。

(四)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更名或变更法人代表,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的变更说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改变管理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重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原批准文件。同意注销,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并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益性公墓迁址,新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公墓新址审批手续,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闭原址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属经营性公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公益性公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公墓经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

第四十五条 依法被取缔的公墓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墓单位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给办理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管理原因导致办理人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由公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和《墓穴(格位)使用协议》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第16篇:公墓可行性报告

篇1:公墓可行性报告 公墓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总 论

一、项目名称:公墓

二、可行性报告编制的依据

1、申请设立公墓的请示函及鹤壁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批示。

2、鹤壁市中长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国家、鹤壁市对公墓的产业政策。

3、投资机会研究比选及公墓市场的调研与市场前景、市场份额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理由 随着工业占地的加剧、城市死亡人数的增长,城市公墓建设的不合理问题已非常尖锐,使得城市可用土地面积和人均绿地减少。因此,在我国实施城市生态园林公墓建设已迫在眉睫。 工业文明时代从开始到现在的短短两百多年间,由于工业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剧增、人口老龄化,从而导致死亡人口数量迅速增加,加上中国人“入土为安”的传统思想,使得一些城市出现死人与活人争“生存环境”的尴尬局面,城市可用土地面积及人均绿地匮乏。对于以及注重生也注重死、注重阴阳宅风水传统文化的中国人来说,顺利推进我国现代殡葬改革,使殡葬完全推行火葬,对骨灰盒的处臵做到既不占用土地面积,又能开辟新的风景区及旅游景点,重塑城市的绿色氛围,推进城市生态园林化建设,同时达到生者对死者寄予哀思,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在我国推行城市生态园林公墓区建设对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它也将对城市经济、社会效益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二章 建设公墓的意义

一、公墓是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墓是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驿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其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公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公墓建设正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公墓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公墓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丧葬消费是一种精神消费,由于其相对稳定性和传承性,它易与封建迷信的风俗习惯连在一起,产生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哭、闹,烧纸,冥钱等,这就需要政府去引导,用先进、科学、文明的丧葬理念取代愚昧、落后、迷信的丧葬观念。所以现代公墓建设是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

三、公墓建设是殡葬改革的需要

公墓建设是殡葬改革的需要。公墓是党和国家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可以规范人们的丧葬消费。建国以来,殡葬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基本上树立了正确、文叨的丧葬观,丧葬作为一种传统、民俗,本身具有很多落后的东西,一旦条件允可,很可能死灰复燃,因此,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提供多元化的骨灰处理方式,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可以起到引导殡葬消费的作用。

四、公墓建设是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需要

公墓建设是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需要。陵园建设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象征着现代城市的文明与进步。综观其他城市的公墓陵园,无不以其优美的环境、独奇的艺术形态、浓厚的文化底蕴成为城市历史、人文的景观。公墓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文景观,更应成为重要的人文纪念公园,而不是一堆人为的垃圾。因此,一个城市应从历史与文化的角度搞好公墓陵园建设,提高公墓陵园的文化含量。

五、城市生态园林公墓建设的生态经济学意义 城市生态园林公墓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景观的完整性以及城市的生态环境的优劣。当前我国各城市正在实施城市生态园林工程建设,它的成功与否与城市生态园林公墓建设的好坏休戚相关。公墓园林建设对城市的生态经济学意义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城市生态园林建设

城市生态园林是一类以人工生态为主体的景观,如花园、公园、街头绿地等。城市生态园林是当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它以保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环境为指导思想,主张充分利用空间资源,让各种各样的生物有机组合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人工群落。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基数大,导致人均绿地面积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显得极为落后。因此,公墓生态园林作为城市生态园林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生态园林建设的成败。然而公墓由于其环境的特殊性,往往成为众多市民和政府部门所回避或忽视的对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城市公墓区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并建设好生态园林公墓区,才能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态园林的建设。

2、有利于保护城市生物的多样性

城市是包括自然和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尽管城市作为现代文明下高度人工化的环境,但自然环境仍然是城市生存的基本前提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和人类盲目建设,城市中生物区系组成受到破坏,自然生物群落及物种减少,进而影响了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协调发展。因此,生态园林公墓的建设有利于维持城市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生物的多样性保护,使现代市民重新找到回归自然的感觉。

3、增加城市旅游景点,促进城市旅游业

目前,我国城市人口过密化现象普遍较为严重,城市绿地面积小,因此人均绿地占有量就更小。同时我国城市中旅游休闲景点较单一,城市大气污染严重(我国不少城市大气污染指标已居世界前列),使得广大市民难以找到周末度假休闲的境地。然而,将城市公墓区建设成为生态园林公墓,科学合理地培植花草树木,以及合理布局墓穴墓碑,籍此将无人问津的“城市死角”开辟为新的城市休闲旅游景点。这样既达到缅怀祖先,又保护了城市生态环境,增加了市民娱乐的空间,同时旅游服务行业的发展还解决了城市公墓管理部门资金不足的问题。

4、合理利用城市荒地陡坡,维持城市生态环境我国部分山区城市中本身由于自然地理条件恶劣,城市周围存在部分既不宜耕作、又不宜大型建筑开发的荒山陡坡。这些区域因“历史”原因其植被大多被砍伐破坏,从而成为水土流失及夏季泥石流灾害发生的高发区,这对这些城市的生存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和隐患。因此,城市新的公墓区规划中将这些区域纳入规划之中,将其建设成为爽心宜人而又别致的园林式公墓区,将这些荒山秃岭变为游人休闲娱乐向往的生态园林,既缓解了城市用地紧张、又解除了城市“天灾”的后患。

六、综述

公墓这种形式其实是很适合现代城市发展需要的,它分为碑葬、塔葬、树葬、廊葬几种形式,不多占用土地,同时又充分照顾人们对先辈的怀念之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公墓是人们寄托感情的场所和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化服务中不可或缺的相对独立的行业。随着历史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公墓已有简单、单一的处理骨灰或遗体功能演变这、为多功能的集合体。充分认清公墓的价值与功能对于公墓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我国及鹤壁市的殡葬及公墓建设现状

一、当代我国城市殡葬及公墓建设现状

1、城市公墓区布局不合理,导致城市景观破碎

目前,我国公墓区大多利用历史沿袭下来的墓区,没有进行统一规划。而以往这些墓区有些在城市重要地段或黄金位臵,加上传统风篇2: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某某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某某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某某县某某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6、《某某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7、《某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某某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某某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某某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解决好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靠行政手段,也不能单靠说服教育,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有着占地小,对土地的需求有限,维护费用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水、电和采暖),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等优点。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骨灰安葬和处置的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彻底解决农村骨灰寄存难问题,有效遏制农村骨灰二次土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从全县实际情况看,县城居民死亡人口的骨灰基本都寄存在县殡仪馆和公墓,而农村死亡人口骨灰95%以上是被丧属带回农村进行安葬。将骨灰带回农村安葬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群众“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即便是火化了也应该将骨灰埋葬起来;二是农村没有骨灰寄存设施,而大多数群众居住地距离县殡仪馆(公墓)较远,把骨灰寄存到县殡仪馆(公墓),祭祀不方便,往返时间长,花费也较高。因此,全县农村每年有近3000具骨灰用或大或小的棺材进行 “二次土葬”,使耕地里出现大量坟头。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二次土葬”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 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但减轻了县殡仪馆或公墓骨灰寄存的压力,解决了农村群众骨灰寄存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祭祀,从根本上也解决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对破除封建迷信陋习,节约土地,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切实必要的。 1.5建设内容与规模

根据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全县共建设80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一般2-3个连片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集中的地址建有一所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骨灰堂(公墓)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00个格位。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60cm。 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1、骨灰堂占地800平方米,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篇3: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 总 论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xxxxxxx建设项目 2.建设性质:新建经营性公墓

3.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 4.项目主管单位:xxxxx人民政府、xxxxx民政局、xxxxx民政局、xxxxx土地局、xxxxx规划局

5.项目承办单位:xxx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100万元 7.项目负责人:

8.项目实施期限:5年 9.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

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00000平方米,通过项目的实施,建各类墓穴约100000个,使项目最高服务能力达到5000个/年。项目工程计划建设办公服务楼1000平方米、焚烧区500平方米.公用辅助工程(道路38000平方米、停车场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20000平方米等)。 10.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总投资约30000万元,分三期开发 11.效益分析简述:

经济效益方面,该项目建成后5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服务利润约1.5亿元,完全能够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项目区全面实行火葬,节约土地,优化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等。

二、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项目承办单位xxxxx西山公墓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xxx,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

三、编制依据及研究内容 1.编制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

(2) 1997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 (3)《xxxxx殡葬管理办法》; (4)《殡葬绿皮书》(中国社科院2012-2013年); (5)《xxxxx城市总体规划》、《xx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调研资料。 2.主要研究内容

本报告从调查分析xxxxx殡葬发展现状和区位环境、旅游资源等综合考虑入手,对项目建设规模预测分析,对工程的必要性及意义、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内容、总体布局、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实施进度、组织机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问题作了论证,对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评价。第二章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

xxxxx建市较晚,市本级没有殡葬事业单位,严重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区规模进一步加大,xxxxx殡仪馆及部分公墓已地处城区中心地带,严重影响城市发展建设和市民日常生活,群众反响很大,市政府已下发文件要求迁出。1994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xxxxx人民公墓,由于历史原因,由乙方独立经营,现在已经没有多大发展空间,而且受地域的限制,也无法再进一步的拓展和发展,无法满足客户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我市殡葬改革的发展。经市政府和市民政局领导多次派有关人员到长春、吉林、四平、通化等地调研考察,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殡葬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必要再建立一座远离市区、环境优美、体现具有xxxxx地方特色文化的生态人文骨灰存放公墓。 xxxxxxxxxx生态公墓项目既是服务社会的窗口,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基地。其功能是,使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同时对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实现意义。与此同时,可依托与滨江旅游开发区的天然距离优势,有效发掘当地的旅游资源,将项目开发与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提供多元化的骨灰处理方式,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的需求,可以起到引导殡葬消费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公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公墓建设正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1.项目建设是支持和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xxxxx不再审批新的公墓用地,面临巨大的刚性需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公墓的需求将日益增长,而xxxxx各家公墓已接近饱和,xxxxx殡仪馆临时寄存骨灰量已经突破历史达到1万具左右,基本到了一墓难求的地步。

2.项目建设是服从城市整体规划,特别是城市经营规模扩张战略发展的需要

随着城际高速公路的开通,高速铁路的开工建设,xxxxx区位优势日益突显,城市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尤其是石油产业链及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城区居民人口已逐年增加到110万人,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是现有墓地库存的服务规模,无论在数量还是在质量方面都已不能满足全市殡葬需求。该项目通过规划设计,从而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不仅为推进全市丧葬改革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为xxxxx城市规模做大做强提供配套条件。 3.项目建设是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经营性公墓项目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一个部门,是社会进步的产

第17篇:公墓管理工作概述

第一章

公墓管理工作概述(1-22)

☆核心提示

现代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墓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充分体现民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墓已由简单、单一的处理骨灰或遗体功能演变为多功能的集合体。在公墓管理中越来越多的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得到应用,从而使公墓管理更加现代化,并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学习的目的

1、了解我国公墓产生及其演变过程以及现代公墓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2、熟知公墓建立过程中的总体规划以及选址和审批等程序。

3、了解公墓的运营过程与环节。

4、认识并了解绿色公墓和公墓管理现代化所包含的内容。☆关键词

公墓;公墓管理;绿色公墓;公墓现代化。

公墓——2007年5月14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公墓是依法设立的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场所”明确了公墓的定义。而《新华词典》的解释是:公墓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公墓反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以及美学和卫生上的考虑,有时因陋就简,有时富丽堂皇,甚至超过生者的居住区。

1 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为如下类型:

1.皇陵园:皇陵园是中国几千年来古代,封建传统专制的历史产物,它主要是以权利而形成。安葬皇帝及其国君地方。

2.纪念性公墓:它是指烈士陵园或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安葬或纪念地方。比如: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死难者纪念墓、唐山大地震死难纪念墓地(灾难)等等。

3.普通公众公墓:是指安葬社会各界群众去世的地方,一般以安葬骨灰为主,安葬遗体的公墓主要是未实行火葬的地区。

4.特色公墓:因信仰不同,尊重宗教,民族差异等形成的陵园,以安葬和纪念各自主体的陵园。比如:回民公墓(墓地)、公墓等等。

5公益性公墓:主要是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的集中安葬骨灰的地方,没有专人管理。

公墓管理——广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和使用活动。狭义的公墓管理是指公墓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即为使公墓建造、维护、经营、服务、人力、财务等各种业务,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地执行、有效地调整而所进行的系列管理、运营的活动。

公墓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地组织人力资源,使供、产、销、服务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人、财、物各种要素合理结合,充分利用,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

2 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物质的和精神的。

绿色公墓——绿色公墓源于绿色殡葬,绿色殡葬就是指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的设施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促进殡葬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殡葬综合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殡葬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模式。“绿色殡葬把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纳入殡葬改革之中,是在“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势下殡葬的理论创新与实践,也是中国殡葬改革的正确方向,这也决定了公墓要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景观建设,坚持走生态化和艺术化的道路。

公墓现代化——是指以现代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为宗旨,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使公墓的硬件与软件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的活动过程。

第一节

公墓的产生与演变

一、中国的墓葬制度

二、公墓的发展历程

㈠从商朝“集中公墓制”到秦汉“独立陵园制”的演变 ㈡现代公墓的产生与发展 ㈢我国现代公墓的种类

三、公墓的功能

㈠安葬、祭奠的实物形态 ㈡寄托哀思与怀念 ㈢生态旅游功能 ㈣文化教育功能

第二节

公墓管理的法规

从国务院办公厅到省政府、省民政厅、石家庄市政府和市民政局下发关于公墓管理的文件、通知、法规有上百件。现行的主要法规、规章有: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冀办字[2001]96号);

《河北省公墓建设规划》(冀民[2000]151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一是公墓的性质(不是殡葬改革方向和目的),只是一个过渡。周恩来总理说:“从土葬到火葬是一次革命,从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又是一次革命”。1992年8月民政部《公墓管理办法》第三条指出:“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二是关于公墓建设的控制:1998年5月(国办发[199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指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火化区的公墓是实现阶段处理

4 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今后,各地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刘》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兴建公墓”。

三是公墓的选址:民政部1992年8月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脊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四是关于公墓的审批。1997年7月国务院总理令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五是公墓规划:2004年12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冀民[2004]134号《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殡葬文件汇编》87页。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本规划出台前已批营批建的公墓列入规划,尚未建有经营性公墓但有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规划的设区市、县(市、区)允许建一处公墓。

根据上述政策石家庄市已建公墓有双凤山陵园(所在位置鹿泉市抬头村)、燕赵龙凤陵园(所在位置鹿泉市山尹村乡东郭村)、正定县常山陵园(所在位置正定县小孙村)、平山县古中山陵园(所在位置上三汲乡访驾庄村)共4个,短时期内不可能再批建公墓。

六是公墓建设的规模:冀民[2004]134号《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河北省殡葬文件汇编》88页倒数第三行:

墓穴式公墓为每10万城镇人口不超过30亩(人口数10

5 万×死亡率6‟×购买率20%×使用年限20年×到期继续使用系数1.5×每墓占地面积2平方米/667+办公绿化交通机动区),格位式公墓骨灰安放量不超过3000个(人口数10万×死亡率6‟×购买率20%×使用年限20年+机动数量)。同时考虑公墓之间的合理布局,公墓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公里,以避免重复建设”。

七是墓穴面积和墓碑规格:

墓穴面积:省民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冀民民[1994]18号规定:单穴(葬一具骨灰)0.6平方米,双穴(葬两具以上骨灰)1.2平方米以内。到了1998年国办发[1998]25号文件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墓碑规格:省民政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冀民民[1994]18号规定“凡在公墓内立碑为志,为国内公民服务的墓区,碑高不超过0.8平方米,碑露地面部分的面积不得超过0.4平方米,„„.”。

八是收费管理: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殡葬文件汇编》“第七条公墓收费的管理。

公墓是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和遗体安放、安葬的设施。公墓收费是指殡葬单位在遗体安放、安葬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周期为20年。为农村村民„公益性„不得对外„。

㈠按照民政部门殡葬设施规划,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为公民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墓,其收费管理办法由

6 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㈡公墓收费分为基本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基本项目收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管理费、墓地工程费、墓地养护和绿化费。公墓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在安葬过程中应丧主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其收费管理方式同于殡葬特需服务收费的管理。(特需殡葬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㈢省属公墓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市、县所属公墓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部门按照省定颁发核定并报省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九是公墓销售:国办发[1998]25号规定: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1年7月9日法研[2001]52号):“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殊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的骨灰存放格位外,其它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其它有关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河北省殡葬法规汇编》第35页。

冀民[200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经营方式的通知》对销售方式明确规定:“经营性公墓只能凭火化证、死亡证销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坚决禁止以升值为诱饵误

7 导群众批量购买的销售行为”。

十是实行年检制度:冀民[2006]89号制订了《河北省经营性公墓年检暂行办法》——《河北省殡葬文件汇编》178页。该办法规定:由省民政厅组织进行年检,其程序为:⑴、省厅下发通知;⑵、公墓按通知填写年检审批表当中的自查表,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⑶由省厅组成年检小组,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和实地察看等方法,对全省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⑷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由省厅组成的年检小组对年检审批表中的年检评分表进行打分。

也可以由省民政厅委托社区的市民政局进行年检。 年检需要准备的材料:

⑴、《公墓年检审批表》一式三份; ⑵、经营性公墓年度总结; ⑶、《公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⑷、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

⑸、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标准; ⑹、会计年度结算报表; ⑺、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另外还制定了年检的具体内容和打分标准。

十一业务事故处理。冀民[2003]32号《河北省殡仪馆公墓业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殡葬文件汇编》71页。

该办法将殡仪馆和公墓的业务事故定性为:在殡殓、火化、骨灰存放等业务中,因殡葬单位有明显过失,造成丧事承办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事故;并将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事故为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提前将尸体火化;二级事故为—

8 —因殡葬单位保管不当,尸体发生肢体和器官严重损坏或高度腐烂;三级事故为——骨灰失窃、骨灰发生错误、接运尸体发生错误、错认尸体造成火化错误、错认尸体造成更衣错误、礼厅班次重复出租、尸体损坏等。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一级事故赔偿5000元;二级事故赔偿3000元;三级事故赔偿中骨灰失窃和错认尸体火化赔偿3000元,骨灰发生错误赔偿1000元。

同时指出了哪些情况不属于业务事故。

2009年的12月3日民政部(民发[2009]17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3页、第5页)。

第三节

公墓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

一、公墓的定位

二、公墓的骨灰处理多样化

三、绿色公墓——公墓发展的新趋势

四、公墓管理的现代化 ㈠、公墓管理现代化的内容

1、管理理论的现代化;

2、管理思想的现代化;

3、管理机构的现代化;

4、管理方法的现代化;

5、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6、管理人员的现代化。㈡、实现公墓管理现代化的途径

1、树立全新的管理思想;

2、组建全新的公墓管理机构;

3、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

4、提高公墓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本章总结

1、法规——了解国家和省、市对公墓管理的一般政策法规。

2、知识——了解中国的墓葬制度及其发展、公墓发展的新趋势。

3、能力——理解公墓的价值与功能,熟知公墓管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

4、情感——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墓管理理念。

☆下一课我们讲《公墓服务》。

第18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 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 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 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县物价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费用综合核定墓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物价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烈属、特困户、低保户购买墓地,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享受一定的优惠,具体标准由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费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费和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三条 各丧户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四条 公墓墓碑要小型化,各丧户要严格按公墓管理单位的要求制作统一的墓碑。

第十五条 公墓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查核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户口簿、遗体和骨灰来源证明)等,应当详细记录遗体和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经营单位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公墓不作赔偿。

第十七条 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豪华墓、高档墓的,由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国土、乡镇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9篇:公墓选址方

镇党委、政府:

为规范我镇殡葬管理,方便群众,我办建议于小考山建设公益性公墓,供领导参考:

一、目前状况

青阳镇是千年古镇,泗洪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洪泽湖西岸、古汴河之滨。全镇辖2个社区管理办、1个国营农场、1个园区管委会、56个居委会,总人口34万人,镇域面积262平方公里。水陆交通便利,宁宿徐高速公路、245省道纵贯南北,区位优势十分明显。由于现有黄台、林场、大楼3个灵堂,建设不够好,地理环境差,入堂率不高,尽管省、市、县、镇采取了很多措施,私埋乱葬现象仍较严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能得到较好执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事在必行。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好处

(一)可以减少土地占用面积。例如 ,按绿化50%计算,公墓穴要求单穴0.7平方米,双穴点不超1平方米,一亩地可葬单穴490个或双穴330个,综合计算约可葬400穴。若土葬,每穴约需5平方米,每亩可葬70穴,占用土地面积约为公墓穴占用土地面积的5倍。按人口死亡率5‰计算,每年死亡人数约1500人左右,按土葬一半750人估算,约造成100余亩土地流失;

(二)便于管理,减少人力、物力浪费,节约财力;

(三)促进移风易俗,树立生态文明开放的良好形象。

三、选址

经过调查摸底,重岗社区小考山是公益性公墓建设最佳位置。

主要理由有:

1.占地200余亩,可开发40-50年;

2.位置好。小考山位于袁陈路北200米,西临后陈及后陈水库,东靠林场水库,北依大考山,南靠袁集—后陈路,交通方便;

3.地质好。地势劣低于大考山,土质属山岗地带,满山红土,原是荒山后被群众改为拾边地,95年为承包地,适宜种植山芋,花生,玉米,不占大田地;

4.环境好,土地所有权为林场,后陈两村,后有山,三面环水,风水好。

此建议妥否,请批示。

民政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在小考山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建议

第20篇:公墓有限公司章程

湖山县虎头山公墓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使本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章可循,确保企业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现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一、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努力发展殡葬服务,逐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公司办成社会主义文明企业。

二、名称和住所:

本公司名称:湖山县虎头山公墓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住所:湖山县榕江镇虎头村虎头山

三、经济性质:本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资金数额及来源:本公司注册资金总额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500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主办单位解决。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公司经营范围主营:墓穴销售、风水勘测、殡葬服务。 兼营:殡葬用品。

经营方式:建造、加工、销售。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本公司实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会计、出纳各一名,组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在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实施本公司的一切产、供、销活动,制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经理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范围是:负责提名组成公司生产经营领导小组,呈报上级审批,带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享有经营决策权,人财物管理分配权及国家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分明,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利润分配按50%作为生产发展资金,20%作福利资金,20%作企业后备资金,10%作为奖金。

九、劳动用工制度:在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严禁招用童工,录用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十、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若需修改,则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经职代会通过,呈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方能生效。

十一、终止程序:企业若终止,应理清债权债务,并清资核产,处理好资产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本章程末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法规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政策、法规为准。

湖山县虎头山公墓有限公司筹建领导小组

负责人:

公墓清明节工作汇报
《公墓清明节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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