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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作弊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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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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