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
4.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
5.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第九条学士双学位的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并执行。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表等资料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年向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记载错误等原因造成错授的学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撤销。
第十二条获得学位后经查实学业成绩存在作假、或学术成果存在抄袭、剽窃等严重不端行为者,或特殊授位申请存在作假、舞弊等行为者,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公告褫夺其学位。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自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报告后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做出书面仲裁答复。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涵盖或未预见到的特殊授位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审定,表决通过的授位应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应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立即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毁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8-2011级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成都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