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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7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07) 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5门次(含5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四条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士学位前,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二)符合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条件并审核通过。

(三)全部课程门次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四)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五)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次(含3门次)。

第五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应通过相应的外语考试,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前参加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1六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有效期为:秋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三年的6月1日止;春季入学的,自入学当年算起退至前四年的12月1日止。同时,远程教育学生在入学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入学考试,英语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

其他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2005年6月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成绩为400分)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须经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经集体报名,在本校参加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入学后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要求在校期间通过。

(四)未经集体报名和未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的学位外语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条结业学生在各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审定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按规定不做毕业论文(设计)专业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增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以此替代关于毕业论文的相关要求。学位课程考试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和相关学院组织命题。结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位课程确定1门基础课、2门专业课的学位考试。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在我校批准同意并认定的考点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单科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且符合授予学位其他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时间:

(一)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必须在入学后6年内(含6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专科起点本科(含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学生必须在入学后4年内(含4年,包括休学、转专业和学期不选课)的毕业当前学期有效。超过学位授予的规定年限或学生毕业以后,均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科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学期末进行。

(三)学生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而成绩不能在当前学期知晓的,成绩合格者可凭成绩单在毕业后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条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由学习中心、函授站点及办学学院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审核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2.审核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3.按规定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课程名称(必须和教学计划一致)、成绩(含不合格、补考课程成绩)须全部填写完整并打印;

4.提供经签字盖章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一式四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推荐学位申请人名单,提交申请人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远程教育注明网络,成人教育注明业余(夜大学、半脱产)、函授。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级秋季入学本科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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