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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4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湘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主 题 词: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办法通知

发:院属各单位

印制单位:院办2010年5月10日

共印70份

附件: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设教务

处。

第三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

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由各系(部)

和教学主管部门中具有教授职称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院长办公

会确定,报院党委批准后,呈省学位办备案。有本科专业的教学系设立学

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学术骨干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

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经学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院批准。

第四条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错授或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的学士学位授予者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二)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三)完整保存本系学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根据专业门类、性质的不同,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学院各本科专业学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综合测评合格。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8分以上(含68分);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生,各科成绩及格且总平均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

进入本科三年级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只计算本科阶段所学课程成绩总平均分。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医学毕业考核等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

(五)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相应等级水平考试合格(理科(含信息管理类)专业通过二级;文科专业通过一级;音乐、体育、美术、艺术设计类专业通过一级)。

(六)在校期间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学院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体质健康达标测试合格(对于确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参加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及公共课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测并给予及格成绩)。

(八)院选课须修满相应学分(非医学专业6学分,医学专业4学分,专升本学生要求减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者;

(二)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凡经本院正式录取且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均须提出申请,填写《湘南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确定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逐个审查本系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资格等材料,分别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并经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复审。

(四)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和各系分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裁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占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五)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的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正式行文通报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由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各类学术性奖项者,可适当放宽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往届毕业生如因英语、计算机、普通话和毕业设计(论文)、医学毕业考核等其中任一项在毕业离校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一年内可以参加统考、统测、重新答辩或考核,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凡因课程考核经毕业前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毕业当年一般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学位补授申请:

1、已参加工作(需提供学院派遣单及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附证明材料);

2、考上应届硕士研究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表决是否同意补授学位。

第十三条学院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须参加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成教处协助学院学位办组织各本科专业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按第九条第4款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如发现并核实确有错授或徇私舞弊骗取学位证书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撤消其学位后,收回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学院学士学位每年评定两次,分别在毕业当年的6月、11月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级开始执行,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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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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