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刑事诉讼法思考题(基础理论部分)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诉讼的基本特点

(1)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是借用公力消灭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

(2)在构造上(依据当事人主义)表现为“三方组合”。这三方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和主持裁断的第三方;

(3)诉讼活动由一个严密的制度规制,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符合正义的要求;

(4)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冲突处理机制。

2.弹劾诉讼的基本特征

(1)私人告诉,不告不理,法官(国家)不主动追究犯罪;

(2)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3)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3.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1)法官(国家)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的主要内容

(1)控诉人、被告人都是诉讼的当事人,与法院一起构成诉讼主体;

(2)公诉人或自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法院履行审判职能;

(3)“平等武装”,即控辩双方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进行对抗;

(4)法院不偏不倚、居中裁断。

5.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

(1)法官(国家)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审判中法官起主导作用;

6.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

(1)法官中立,对控、辩双方的诉求一体尊重,法官不偏向任何一方;

(2)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机会均等;

(3)采国家追诉主义,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有些国家甚至允许“诉辨交易”。

7.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

传统的自由心证制度有以下特征:

(1).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形式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运用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

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2).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

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3)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8.国家(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恪守的三项基本保证

(1)任何公民不因政府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

或者非法的刑事追究(不被非法/不合理的追诉);

(2)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

尽早脱离刑事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人权保护);

(3)保证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

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接受公正的裁判和人道的处罚)。

9.刑事诉讼客体的主要特征。

(1)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客体应当是起诉事实;

(2)审理中的事实应当是观念上的事实或称为待证的事实,裁判上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上

的事实;

10.人民法院的职权

分为如下四个部分:⑴裁判权、⑵部分强制措施决定权、⑶诉讼必要时之调查取证权、⑷部分判决或裁定执行权。

11.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2.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与最终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条件。这种影响既可以是有利影响,也可以是不利影响;这种权益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也可以是人的生命;

(2)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这是程序条件。

1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1)诉讼代表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诉讼行为,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

(2)诉讼代表人有权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他本人虽不是嫌疑人、被告

人,但可以行使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诸项诉讼权利。

(3)诉讼代表人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如为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场或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

14.司法审查模式及其基本内容

(1)事先审查

侦控机关采用逮捕、拘禁等强制性措施必须得到法院的审批,如逮捕需要获得法官签

署的逮捕令;

(2)事后审查

被逮捕、拘禁的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对逮捕、拘禁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逮捕、拘禁不合法的或者已经没有必要的,被告人有权立即获得释放。

15.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的一般评论》中指出,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两项内容:

(1)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2)当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审判者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尚存怀疑、难以

确证时,被告人有权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

16.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

在诉讼中没有必须陈述的义务,

(2)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或者拒绝陈述,并且不能因为被告人的沉默而得出对被告人不

利的结论。

在《关于公正审判和补救权利的宣言》(草案)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规则的内容规定为:

a.任何供认或其他通过强迫或暴力获取的材料都不得被采纳为定罪判刑的证据或被视为 提供证据的事实;b.任何在拘禁期间被禁止与外界接触的情况下作出的自白或供认,

都应被视为是通过强迫获取的;c.被告人的沉默不应被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17.传闻证据的特点

其物理特征为:

(1) 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

(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转述;其法律特征为:

(3)未给与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

18.(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违法证据的适用原则

(1)违法获取的口供必须排除;

(2)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听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

19.辩护权的状态

从各国的现代法律规定来看,辩护权是一项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限制的与控诉相当的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就使得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理想)辩护权的状态应当是:

(1)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2)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不管他们的犯罪性

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

(3)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

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

(4)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

辩护的理由,均不影响他们享有辩护权。

20.有效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

(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2)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帮助;

(3)国家应当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21.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包含下述三项内容:

(1).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违法;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2.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1)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现代法制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受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即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

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阶层;

(3)法律援助的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

神。

23.法官中立性的主要标准(依当代美国学者M.P.戈尔丁之观点)

(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24.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1)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具体表现在:

a.在实体法上,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

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b.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

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附属性。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的(程序上)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所依托。

25.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1)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已发生的损失;或者:

(2)该损失因犯罪行为必然发生(属期待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排除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损失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a.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不确定的预期利益);

b.在犯罪过程中由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c.当事人之间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无论是否与犯罪有关,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不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该犯罪侵害为前提)。

26.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将对保证人处以一定的罚款;

(2)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已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

果保证人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协助他逃匿及明知他的藏匿地点而拒不将他找回,或者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3)如果符合上述(2)情况,并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

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自诉案件的范围

(1)(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含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28.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作文基础理论部分

少先队活动指导基础理论思考题(答案)

职业道德基础理论与知识部分

大学物理实验(光学部分)思考题

6第六章部分思考题参考答案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思考题上半部分

医德医风思考题部分答案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A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思考题(基础理论部分)
《刑事诉讼法思考题(基础理论部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