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京检办卫„2003‟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卫生检疫业务信息及
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保健中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政府有关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做好传染性疾病的疫情监测报告和防治工作,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提高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能力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现就我局加强和规范卫生检疫业务信息报告及疫情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
正确认识卫生检疫业务信息报告及疫情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 1 —
扎扎实实地落实卫生检疫业务信息和疫情报告的各环节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反馈”。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提高口岸地区传染性疾病的预警预测工作水平。
二、卫生检疫业务信息的采集
各分支机构、保健中心的信息报告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我局制定的有关文件和相关预案要求采集数据和取得各类资料,并实施报告。卫生检疫信息与疫情报告执行要求参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科学规范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2003‟191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卫„2002‟42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检验检疫局2003—2004年度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检办卫„2003‟52号)。
三、报告单位和信息报告员
各分支机构、保健中心、各部门及其指定的信息报告员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四、报告内容
(一)非典型肺炎(SARS)卫生检疫信息和疫情报告。
1.•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日报);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SARS†健康证明‡统计表‣(日报);
3.•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 2 —
4.送医院检查病例的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5.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报告的书面版与电子版;
6.对送医院检查病例要及时进行追踪,要建立接送病人的联系机制,并在追踪调查之后立即上报追踪结果。
(二)常规传染性疾病与医学生物媒介报告按既往制定的规范执行。
(三)其他相关报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即时进行调整。
五、报告方式
(一)信息报告员每日将日报报表通过传真和E-mail发送报告;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应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后通过传真和E-mail发送报告。卫检处传真电话:65662983;值班电话:65683523,65670727;24小时值班电话:13701211588;卫检处疫情报告E-mail信箱:wsjy@bjciq.gov.cn 。
(二)卫检处通过网络登录到“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通过网络直报总局。卫检处信息报告员:戴晓理、赵新。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遇到重大情况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总局报告。
六、信息报告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和我局相关文件和工作预案,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类报表以及上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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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报告员应监督报告工作的实施,及时调整与处理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报告工作流程畅通。
(三)信息报告员负责对所报内容、数字进行复核,按规定程序、时间及时上报,上报后应核准是否上报成功。
(四)信息报告员在交接班时,务必将当日的工作时间内所有数据报表及疫情信息与下一班信息报告员进行交接,以备随时核查与调档。
(五)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延误上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不得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卫生检疫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分支机构负责保存所有原始档案备查。
七、各分支机构、保健中心信息员名单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赵文红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综合业务处伏捷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旅检处综合科张剑英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旅检处综合科赵冰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旅检处一科张平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旅检处二科宋茉霞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旅检处三科夏云成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航检处综合科李迪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航检处综合科卢征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航检处一科施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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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航检处二科刘文强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航检处三科谷秉峰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社会医学保健部张圆圆 北京西站检验检疫王宏毅
丰台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窦伟
北京驻朝阳检验检疫办事处 口岸查验科刘建
顺义检验检疫局一科沈筑江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检验检疫局 出口科张岩
抄送:局领导。
北京检验检疫局办公室2003年10月16日印发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