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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眼镜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SCZJ—ZY—303.1—2018

2018-

07

-

01发布

2018

-

09

-

01实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1 范围

1

2 产品分类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2

5 检验依据

2

6 抽样

3

7 检验项目

3

8 判定原则

4

9 异议处理

5

10 附则

5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及单光光学树脂眼镜片。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3

303.1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眼镜

眼镜

2.2

产品种类

2.2.1

定配眼镜产品种类

2.2.1.1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

2.2.1.2

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

2.2.1.3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

2.2.2

光学树脂眼镜片产品种类

2.2.2.1

按制造工艺可分为热固型树脂镜片和热塑型树脂眼镜片。

2.2.2.2

按用途可分为太阳镜片、老视镜片、矫正镜片等。

2.2.2.3

按镜片基材折射率可分为普通树脂片(折射率1.50)、中折射树脂片(折射率1.56、1.60)、高折射树脂片(折射率1.67、1.71、1.74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

3.3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与二分之一标称值的差值。

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5

紫外透射比

紫外透射光谱通量与入射光谱通量之比为紫外光谱透射比。

3.6

可见光透射比

可见光透射比是透射可见光通量与入射可见光通量之比。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

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200且<3000

<200

注:

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QB/T

2506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6.1.1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6.1.2

树脂眼镜片样品按符合2.2.2的产品种类进行抽取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定配眼镜: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树脂眼镜片: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按产品的包装单元和数量随机抽取。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树脂眼镜片,在同类别产品中随机抽取。

6.2.2

抽样基数

定配眼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树脂眼镜片:在生产领域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片,从同种基材产品3个或3个以上的小包装盒或暂存盒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当库存基数少于50片或无库存时,可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树脂眼镜片,在同类别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

6.2.3

抽样数量

定配眼镜:每组样品数量为2

副。每个受检企业(单店)原则上只抽取1组样品,最多不超过2组样品(当抽取2组样品时应为近视镜和老视镜各1组)。

树脂眼镜片:每组样品数量为2片。

6.3

样品处置

定配眼镜: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

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树脂眼镜片: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片(副)树脂眼镜片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等,标准中允许以文件形式提供的技术参数可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盖章确认。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出现变形、破损等影响检测的情况。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如样品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的填写要求

应按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人员须主动出示抽查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认真准确填写抽样单,其内容须由被抽查企业确认并签字盖章。

7

检验项目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见表3~表4。

表3

定配眼镜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GB

10810.1

2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GB

10810.1

3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GB

13511.1

GB

13511.1

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

13511.1

GB

13511.1

5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

GB

13511.1

6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

13511.1

GB

13511.1

7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1

GB

10810.1

8

装配质量

GB

13511.1

GB

13511.1

9

标志(标签)

GB

13511.1

GB

13511.1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表4

光学树脂眼镜片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球镜顶焦度偏差

QB/T

2506

GB

10810.1

2

柱镜顶焦度偏差

QB/T

2506

GB

10810.1

3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

QB/T

2506

QB/T

2506

4

镜片直径

QB/T

2506

QB/T

2506

5

基准点的厚度

QB/T

2506

QB/T

2506

6

紫外性能

QB/T

2506

GB

10810.3

7

可见光透射比

QB/T

2506

GB

10810.3

8

阻燃性

QB/T

2506

QB/T

2506

9

标志(标签)

QB/T

2506

QB/T

2506

a

极重要质量项目

b

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

当检验项目需要拆卸镜片时,应先完成其他性能的检测。

8

判定原则

8.1

单项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个检验样品(副或片)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8.2

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如原样满足检验要求,应优先采用留存的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满足检验要求时,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写。

本细则由**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董平、邬浩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归口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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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接触食品用玻璃材质容器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接触食品用陶瓷材质容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整改报告

**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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