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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 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后处理工作效率,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依法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督促企业收回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公告等。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职责

1、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

2、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内容包括:组织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学习班,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不合格企业整改结束后的产品质量复查检验等;

3、负责向各市政府报送监督抽查质量信息;

4、负责对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市质监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除省质监局负责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处理;

2、负责对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4、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质检机构职责

1、受省、市质监局委托,对复查验收合格企业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

2、检验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检验报告发送企业和委托复查检验的省(市)质监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移交报告

省质监局向有关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移交其处理。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发送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

第六条 登记造册

市质监局接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移交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以及质检机构发送的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后,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2)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实施处理和整改

(一)市质监局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或委托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改正的具体要求和期限。同时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附件4)发给企业,告知企业复查申请的时限等事项。

(二)企业接到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省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4、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追回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7、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8、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和复查检验。 第八条 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提交市质监局或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

复查申请自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复查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市质监局或其委托的具体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15日内,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并形成复查验收报告。

复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2、企业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所作的工作;

3、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

4、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已取得的效果;

5、复查验收结论。

(二)对于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属国家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将复查验收报告上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属省监督抽查的,由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部门,向有关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不需要安排复查检验的,由省、市质监局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记录。

(三)质检机构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复查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确因检验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检验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说明。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向下达复检任务的部门、被检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质监局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6)并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载明‚国家监督抽查复检报告‛或‚省监督抽查复检报告‛。

第十条 延期复查

(一)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以向市质监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市质监局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省局备案。

(二)市质监局或其委托实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企业申请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强制复查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质监局在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强制复查合格的,按照第八条要求组织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抽查后处理由企业生产地所在的市质监局负责,需要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市质监局应当如实记录。

(三)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国家、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以及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

市质监局应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复查申请表》、《复查验收报告》、检验报告和复查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上报信息

建立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市质监局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局。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省质监局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纳入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各市质监局后处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并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未明确事项,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如有其它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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